無錫市:規范代理行為 營造有序的采購環境
【地方傳真】
江蘇省無錫市:規范代理行為 營造有序的采購環境
本報訊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 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 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等有關規定,無錫市財政局制定了《無錫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積極落實上位法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代理行為。
隨著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無錫市代理機構數量逐年增長,目前全市登記備案代理機構已達47家,且尚有增長之勢,加強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勢在必行。制定《無錫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不僅有利于規范代理機構代理行為,而且有利于營造健康有序的采購環境。此外,隨著無錫市分散采購規模的不斷增長,近年來市本級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規模占市本級全部采購規模的50%左右,代理機構已成為無錫市政府采購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加強規范代理行為也有利于保障采購人的正當權益。
據了解,《無錫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主要有幾大創新亮點:
一是創新代理機構管理模式。在實行“備案”管理的同時,引入駕照記分管理模式,對代理機構違規違法行為予以記分并在網上公布,一年內達到20分,責令整改;采購人應當根據代理機構的計分考核結果,結合項目特點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二是建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平臺。對項目代理過程、采購信息公開等環節進行實時監管,實現分散采購項目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引導代理機構做到制度規范、人員規范、流程規范和文本規范,推動無錫市代理機構規范發展。三是強化日常檢查和定期考核,及時發現并處理問題。辦法規定將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強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業自律,提高代理機構專業能力;做好跟蹤問效服務工作,讓采購人不僅買到滿意的產品,更得到滿意的服務。
(無錫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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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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