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條款“達標”不足3家,怎么辦
核心條款“達標”不足3家,怎么辦
■ 本報記者 高榮月
某高校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一項科研儀器設備,該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為提高采購項目的質量,采購人對該項科研儀器設備設置了4項核心技術指標參數。在采購過程中,采購人發現,滿足每一項核心技術指標參數要求的投標供應商均超過了3家,但同時滿足這4項指標參數要求的供應商卻不足3家。采購人一時間不知該怎么辦。
分析
該項目集中反映了三個焦點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若在采購中出現“滿足每一項核心技術指標參數要求的投標供應商均超過了3家,但同時滿足這4項指標參數要求的供應商卻不足3家”情況時,投標人能否質疑采購人對投標供應商實行了差別對待或歧視待遇?
中山大學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達亮認為,從項目評審角度看,若被質疑的項目核心技術指標參數未被設置為廢標條款,且每一項均有3家以上投標人滿足要求,則不應被認為是排斥潛在投標人。但當出現同時滿足多項核心技術指標參數要求的投標人不足3家時,我們還需要綜合考慮采購人對不滿足指標參數條款要求的扣分設置是否恰當。如果每項技術指標參數的扣分設置屬于合理量化且分值不高,少量的負偏離不足以造成評分傾向某一家投標人,也不應當被認為是排斥潛在投標人。況且,當前我國高精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確實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現狀,若完全滿足多項核心技術指標參數要求的投標人雖然未達到3家,但已涵蓋市場上該類科研儀器設備的主流品牌,而且本質上存在有效競爭,也不應被認定為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有歧視嫌疑。
“如果有且只有一家投標供應商全部滿足了4項指標參數要求,則應當認定為采購人排斥潛在投標人。盡管它不是廢標條款,但組織采購活動的前提是能確保有效的市場競爭,采購人對條款進行設置時,要從滿足采購需求的實際出發,而不是按照某一家投標人的參數進行專門設置。”中部某省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分析指出。
第二個問題是,當滿足全部核心技術參數要求的供應商不足3家時,采購人應如何正確處理?
湖南偉佳招標采購有限公司總經理廖偉祥表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四十一條規定,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而本項目中的采購活動符合該項規定,采購人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87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徐舟表示,就本項目而言,根據87號令上述規定,能夠同時滿足核心指標參數要求的供應商不足3家時,采購人應根據具體情況重新組織采購活動或變更其他采購方式。
記者在向多家高校進行咨詢時了解到,上述案例情況比較容易出現在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領域。那么,科研儀器設備采購中易出現此類現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患于未然?
安徽大學采購管理中心主任畢濤認為,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個原因是,負責采購活動的工作人員前期市場調研不夠充分,沒有準確判斷市場上是否有全部滿足招標核心技術參數要求的產品信息,甚至可能市場上根本就沒有符合該項目所有核心技術參數要求的產品,前期市場調研不充分將直接導致采購人盲目設定指標參數條款;第二個原因是,市場上的確存在能夠全部滿足該項目核心技術參數要求的產品,但相關供應商未投標或投標后的初審未通過,被排除在有效投標人之外。
華中師范大學招標辦副主任曹慧東表示,采購人應當盡量從滿足采購標的需要實現的具體功能或目標來設置指標參數條款。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技術規格時,應當考慮市場上至少有3家以上潛在供應商可以達到項目技術規格要求。設置技術參數時,屬于非關鍵性指標的,可以允許存在偏離,并標明一般參數允許偏離的最大范圍或最多項數。但對于重要條款(參數)要求,可參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方式,加星號(“*”)進行重點標注。評標時,在技術評議中,投標文件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中加注星號(“*”)的重要條款(參數)要求,或者加注星號(“*”)的重要條款(參數)無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資料支持的,應予否決投標;投標文件技術規格中一般參數超出允許偏離的最大范圍或最多項數的,應予否決投標。本項目中技術指標參數設置對于投標人的難點在于,每個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設置的4項核心指標(參數)都應該達到或符合,否則就應被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由此觀之,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加注星號(“*”)的重要條款(參數)時,一定要科學合理,慎重設定,因為它們很大程度上屬于一票否決項。
“該項目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高精尖科研設備供應長期受制于少數國外供應商的現實。雖然近幾年在國家大力支持下,國內廠商的產品已經逐漸接近于國外同類產品的水平,但在精度和穩定性等方面仍未完全得到認可,高校或科研院所在采購高精尖科研儀器產品時的調研范圍和選擇范圍都受到很大限制。只有當國產科研設備和國外同類產品能真正站在同一水平線上競爭時,此類問題才有望迎刃而解。”李達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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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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