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購擬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應注意的事項
工程采購擬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應注意的事項
■ 周景超
目前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可以適用的采購方式包括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三種。其中,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以其“先明確采購需求、后競爭報價”的兩階段采購模式、倡導“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而備受采購人青睞,其適用范圍也被不斷泛化,甚至有些采購單位改造維修院墻也采用這一方式,直接導致采購效率的低下和采購資源的浪費。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磋商辦法》)有其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特別是針對貨物、服務項目的具體磋商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且明確了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然而,其對工程類項目的磋商程序及工程類項目如何設定價格分值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磋商辦法》第三條第五項,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然而,這一規定過于籠統,加上部分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對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理解存在偏差,易造成磋商采購方式的誤用、濫用,工程類項目磋商程序不規范,招致社會對政府采購的質疑。
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需注意哪些事項?筆者談談自己的觀點。
首先,應嚴格按照《磋商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依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合理確定采購方式,避免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被濫用。對于采購需求明確、技術相對簡單且不存在特殊性的工程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更適合。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情形的工程項目,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工程項目,可選擇競爭性磋商方式進行采購。
其次,非招標工程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應根據《磋商辦法》有關規定開展各環節工作,如成立磋商小組、制定磋商文件、確定邀請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名單、開展磋商、綜合評分、確定成交供應商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工程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將采購項目的相關書面說明以及選擇競爭性磋商方式的理由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依法向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最后,對于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的工程項目,采購人無法在競爭性磋商文件中提出具體、明確的采購需求的,需要經過與供應商的反復磋商,最終確定詳細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明確的采購需求。磋商過程中,供應商應根據相關要求修改完善其響應文件,最終實現三家以上供應商的響應方案滿足要求。采購人應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競爭性磋商文件,充分考慮采購需求與供應商響應之間可能出現的偏離,以及對這種偏離的接受程度,合理設定評審因素。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準確反映工程項目的需求重點;強調與報價相等的質量和服務,通過橫向比較,讓技術優、服務好的供應商脫穎而出;評分標準的分值必須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在確定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時,可參考《磋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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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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