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夯實部門集采管理基礎
烏魯木齊:夯實部門集采管理基礎
本報訊記者楊文君報道日前,烏魯木齊市財政局印發通知,對市本級部門集中采購范圍、部門集中采購工作職責、部門集中采購程序以及監督檢查事項進行了規定,夯實管理基礎,促進采購人做好政府采購工作。
根據《關于加強烏魯木齊市本級部門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采購人應從多方面嚴格執行部門集中采購程序、填寫好相應的審核表、申報表等。《通知》提出,采購人應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及時做好市場調研、需求整理、專家論證、內部審核等相關工作。市各部門應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進行初審和匯總,向財政部門報送《部門集中采購審核表》《烏魯木齊市本級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執行申報表》,經財政局對口業務處室審核確認資金后,報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備案。涉及使用自籌資金的,由采購人出具《政府采購自籌資金落實、支付承諾函》,報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備案。采購人在報送部門集中采購審核表時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后選擇采購活動組織形式,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市政府采購辦公室根據單位提供的申報表和審核表,向采購人出具部門集中采購回執。采購人于采購活動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報送《烏魯木齊市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信息備案表》。
在監督檢查方面,《通知》明確,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于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開標前泄露標底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另外,對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要求履行部門集中采購程序、不按要求報備和留存項目資料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予以警告、通報,累犯或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業務,并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通知》還明晰了部門集中采購各參與主體的工作職責。烏魯木齊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收集部門集中采購備案資料,對部門集中采購實施監督檢查。市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進行初審、匯總、監督和督促落實。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人委托本機構的采購項目承擔組織實施責任。此外,《通知》中的部門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采購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之內的項目,由采購人自行組織或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采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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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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