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采購理念應運而生
【聚焦綠色采購】
編者按:《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第五條明確提出要“加大綠色采購”,“綠色采購”理念日益走進政采領域。然而其有著怎樣的內涵和外延?如何落實這一政策?又有哪些國內外經驗值得借鑒?業界討論“意正濃”。為此,本報刊出“聚焦綠色采購”專題,針對這一問題展開論述。
綠色采購理念應運而生
■ 含義有廣度 ■ 執行有難度 ■ 落實需力度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2019年4月1日,《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實行,其中第五條就提到了“加大綠色采購”,記者在對業界有關專家采訪中了解到,綠色采購的含義有廣度,執行有難度,落實還需力度。業界希望配套文件盡快出臺。
探知概念綠色采購有狹義和廣義之別
概念源于實踐,高于實踐,綠色采購有著豐富的內涵和廣闊的外延。
然而,記者在翻閱了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范性文件之后,都沒有找到“綠色采購”的字眼,《通知》這次在政府采購領域提出的“綠色采購”含義是什么?其是否為“默認”的節能環保產品購買?
細數過往,我國綠色采購的內涵有著自己的發展脈絡。200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提出,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到了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其第六條明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實施條例》在保護環境的基礎上,增添了節約能源,雖未明確提出綠色采購的概念,但其內涵得到了擴展。
而針對本次《通知》中明確提到的綠色采購,南京審計大學副校長裴育認為,綠色采購是指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應從社會環境利益出發,綜合考慮政府采購的環境保護效果,采取優先采購與禁止采購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導企業生產、投資和銷售活動向有利于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
為了使抽象的概念更容易理解,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姜愛華作出了進一步解釋:綠色采購指的是在政府采購中著力選擇那些無污染、有利于健康以及循環經濟的產品和服務。“實際上,綠色采購的含義要比目前政府采購執行的節能環保品目清單的意義更廣泛一些。購買節能環保產品僅僅是要求終端產品貫徹綠色理念,但整個產品的生產過程中也應執行這一理念。比如,一個產品經檢測認證確定為環保產品,但其生產過程中給周圍的環境造成了污染,嚴格來講它就不能算是綠色的。”姜愛華說道。
上述對綠色采購的理解是否放諸四海而皆準呢?據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教授王叢虎介紹,美國早在1976 年卡特政府時期就要求政府優先購買有可回收成分的產品,隨后又頒布相關法律法規。1991年美國又發布總統令,規定了政府采購綠色產品清單;加拿大也提出了環境責任采購法案;英國也在2000年要求所有公共部門只能購買綠色認證產品。基于“可持續生產與消費”的觀念,2002年召開的聯合國可持續發展首腦峰會提出了可持續政府采購(Sustainable Public Procurement, 簡稱 SPP)概念。隨后,可持續政府采購成為當今政府采購制度的政策新趨向和全球推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實踐領域。另外,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聯合國經濟與社會事務部(UNDESA)把可持續性政府采購作為了推進馬拉喀什進程的重要內容,國際勞工組織也同樣積極推進政府采購的社會責任。
從節能環保到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從終端產品到整個生產過程,綠色采購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其外延有著更廣闊的空間,目前我國政府采購仍是以政府購買節能環保終端產品和服務為主。
探析問題 “責落采購人”難點突出
“荊條編小籃,看似容易做著難。”這是記者在采訪中聽到的大多數聲音。許多受訪者表示,綠色采購的提出,符合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需要,也符合我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但執行起來,還有“難點”“堵點”“痛點”,尤其是在還權采購人方面。
綠色采購責任的落腳點在采購人,難題的解決之策也要從這里出發。“《通知》的第五條已經有所指向。對于已列入品目清單的產品類別,采購人可在采購需求中提出更高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要求;對于未列入品目清單的產品類別,采購人可以綜合考慮節能、節水、環保、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因素,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在采購需求中提出相關或更高要求。這一點也是要將綠色采購的責任落實到采購人身上。”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
“責落采購人”,提到這里,某中央預算單位的采購一線代表向記者介紹了實踐中落實綠色采購的一些“坎兒”。“一方面,預算單位采購經辦人員的綠色環保意識還有待提高。像我們單位,一般都是業務部門的人員前期到市場去調研意向標的,他們更多地是關注產品的價格和技術參數,對于節能環保要求考慮得較少,目前主要是依據國家出臺的節能環保清單。另一方面,還要考量采購預算這道‘線兒’。像一些環保涂料的價格往往比較高,這時就會和預算相沖突,在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況下,采購人往往會舍而求其次,選擇便宜一點、節能環保功能差一點的產品或服務。更深層次來講,這可能與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有關。”該一線代表指出。
來自基層預算單位的北京市石景山區環衛中心的薛光也提到了資金這一政策落實“堵點”。“石景山區歷來高度重視環衛事業發展,但相較于本市其他城區,經濟體量還不是很大,前些年對環衛設備、基礎設施的投入以滿足作業需求為主,兼顧綠色環保要求,在對本單位的綠色環保經費保障上,還承擔著相當大的資金保障壓力。以采購環衛作業車輛為例,綠色環保型的新能源車輛價格高,每臺車輛近百萬元,純電動車價格更是高達兩百萬元。”薛光表示。
除了采購人,集采機構作為政府采購程序的執行主體和政策功能的擔當主體,在進一步加大綠色采購上也面臨現實問題。比如,某集采機構的工作人員就坦言:“我們在制定節能環保要求、評分細則時需要兼顧各方利益,我們提的要求合不合理,是否構成了對中小企業的排斥,我們都要考慮,這涉及一個度的把握。”
此外,站在供應商的角度,記者在對海爾集團負責空調采購的工作人員采訪后發現,這些企業一般需要根據國家政策和提出的相關標準來更新節能環保相關方面的技術,盡管其可能已經進行了一系列技術改革,但還是要等著與“在路上”的政策文件相匹配,“等待”與“糾結”中增加了相關技術研發“向前走一步”的難度。
探索路徑現實難題仍需各個擊破
問題是現實環境催生出來的,辦法是因情施策想出來的。業界人士針對上述執行難點,提出了一系列加大綠色采購的建議。
對于采購人的“綠色意識”,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彭時明認為,增加采購人員的穩定性,提高辦事人員的專業性尤為重要。“只有把采購經辦人留得住,用得好,他們才能去更好地學習和掌握綠色采購政策,從而在潛移默化中提高這方面的意識。”彭時明指出,而作為代理機構,有義務為采購人做好“顧問服務”,幫助采購人樹立綠色采購的意識,更專業地執行相關政策。
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李剛也表示,調動采購人的主觀能動性勢在必行。加大綠色采購,貴在落實具體實施細則,“放管服”改革實行后,采購人應加強市場調研,切實把握市場節能、環保新動態,結合項目特點、采購成本和實際需要,提出合理的節能環保要求。同時,加強與認證檢測機構聯動,把技術需求產品技術指標做到位,滿足國家節能、環保政策要求。
面對“錢袋子”的問題,薛光建議,一方面要加大對綠色環保企業的扶持力度,對符合綠色環保的產品堅持節能補貼等優惠政策,通過政策幫扶,鼓勵企業加大對綠色環保的技術研發與產品推廣的投入,激勵更多的企業進入市場競爭。在促進綠色企業發展的同時,也降低了采購人的采購成本,增強了采購人的綠色采購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節能環保資金轉移支付力度,減輕地區政府的資金壓力,提高該地區實現綠色環保的可執行性。
“無論如何加大綠色采購,前提是一定要依法依規。”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有關負責人指出。
當然,盡快出臺配套實施細則是業界普遍的愿望。
展望未來促進循環經濟理念也是政府采購應有之義
“風物長宜放眼量。”加大綠色采購不僅要解決現實難題,還要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對于綠色采購,還有更深一層的含義需要我們在實踐中進一步挖掘,即,購買可再生可循環的產品和服務。”姜愛華告訴記者,像美國、德國和日本等地都在采購中強調了可再生的概念,英國在舉辦奧運會采購獎牌時,就要求其使用可再生材料制作。
實際上,“循環經濟”的理念在我國已有體現。2006年,在改革的前沿陣地——深圳,《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誕生,2013年,《深圳市政府采購循環經濟產品(服務)目錄》(第一批)由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同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
“我們提出的循環經濟概念比較寬泛,廣度上也大于節能環保,扶持范圍沒有那么多局限性,比如節水、節約材料,再生利用和循環利用等等。”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汪泳告訴記者,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規定,發展循環經濟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范圍內,最大限度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實現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鼓勵節約能源、節約用水、節約用材、節約用地和資源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今后在政府采購中是否要貫徹循環經濟這一理念,業界翹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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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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