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政府采購需求編制有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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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政府采購需求編制有了《指南》
對政府采購需求的編制主體、編制原則、編制要求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本報訊日前,太原市政府采購中心印發《政府集中采購貨物、服務類項目采購需求確定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明確了政府采購需求的編制主體、編制原則、編制要求和資料提交等規范,旨在加快推進政府采購項目規范化進程,使采購需求編制工作有據可依,提高政府采購項目需求編制質量。
為強化采購人需求編制的主體責任,《指南》指出采購人負責確定采購需求,是采購需求編制的主體,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同時,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需求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對采購需求進行書面確認,明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采購人委托,參與政府采購需求的編制工作,幫助采購人完善技術標準、明確需求目標、保障需求實現,推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程序代理”向“需求代理”的轉型,逐步實現政府采購專業化的目標。
在強化采購需求編制原則方面,《指南》明確了采購需求應當合規、完整、明確。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落實政府采購支持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需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
針對采購需求文件的編制要求,《指南》突出了需求的合理性、完整性、通用性和政策性。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采購需求編制前,應經采購管理部門核準,取得《進口產品核準采購表》。采購需求中的商務、技術、服務內容要與項目實際需求相匹配,相關要求須具體明確,功能定位須適用合理,項目配置標準須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同時要落實好財政部門制定的《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確定和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尤其是編制采購需求時,均須遵守“七不得”:不得設定背離項目特性、行業特點、實際需要、與履行合同無關的特定資格條件、特定條款;不得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設定前提條件;不得設定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的條件;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作為中標(成交)條件(改變評審結果);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獎項、現場踏勘等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成交)條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不得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供應商。
此外,《指南》還對編制政府采購需求的相關法律法規,履約驗收方法標準的相關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的相關辦法要求以及采購人在采購需求申報環節需報告審批事項的法律法規規定等法律依據進行了詳細說明。
(王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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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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