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GPA(20)】中國臺北要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價,降低了門檻價、擴大了中央政府實體和服務項目。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對這些改進表示贊賞,并在此提出要價,希望能進一步改進出價。中國臺北保留繼續提出要價的權利。
一、關于門檻價
如果能將附件一至三的門檻價降至其他主要GPA參加方的水平,中國臺北將非常贊賞。
二、關于中央實體(附件一)
1.是否開放了所有的中央政府實體?有未開放的實體嗎?
2.附件一備注二指明“中央政府實體”指在京的部門。可否取消該限制?
三、關于次中央實體(附件二)
附件二沒有開放任何次中央實體。
四、關于其他實體(附件三)
1.附件三只涵蓋了14個實體。能否擴大開放范圍?
2.能否將屬于行政機關的實體,例如列表中第6至第12個實體,移到附件一?
五、關于服務(附件四)
附件四只涵蓋了很少的項目。能否擴大服務的開放范圍?
六、關于工程(附件五)
能否按照《聯合國主要產品分類》(CPC),將其中第51類所列工程項目全部列入開放范圍?此外,特殊的工程服務,諸如航站樓,不應該被排除。
七、關于總備注
1.請減少總備注第2條第4款排除的領域(飲用水、電力、能源、水利、交通運輸、通信、郵政領域)。此外,可以公開招標的服務項目也不應該被排除。
2.請刪除總備注第2條第5款排除支持中小企業和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進行采購的項目。
3.總備注第4條:關于“國家政策目標”的例外,這個概念過于模糊和寬泛,建議全部刪除。
4.總備注第5條:關于GPA第16條補償交易條件,請列明適用的項目和相關時限。
5.總備注第7條指明推遲履行的時期加上附件一至附件三過渡期共為10年。可否縮短推遲履行期和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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