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作為評審因素,應遵循的“明規則”
【案例看臺】
業績作為評審因素,應遵循的“明規則”
■ 劉殷
案情回放
某福利彩票印刷招標項目發布采購公告后,有供應商對評分標準提出了質疑,其提交的質疑函主要內容如下。
質疑事項:招標文件規定,業績評審評分,根據投標人2016年至本項目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已完成同類(卷式熱敏紙)業績進行評審,其中同類限定為卷式熱敏紙不合理,不符合本項目的特點。
事實依據:本項目采購的是電腦福利彩票熱敏紙預制票據,而不是卷式熱敏紙。
本次采購的貨物特點有:
需要防偽和保密。招標文件的投標人資格中明確要求,投標人具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為防偽票證)(掃描件加蓋電子公章);提供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證書(資質類別為涉密防偽票據證書,按照《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掃描件加蓋電子公章)。根據此項資格要求,本項目采購的是具有防偽和保密要求的票據,而非一般的熱敏紙。
本次采購的是預制票據,不是熱敏紙。招標公告明確規定,本次采購產品(項目)名稱是電腦福利彩票熱敏紙預制票據,從項目名稱看,熱敏紙僅僅是預制票據的一個定語,不是采購貨物應具有的主要特征,貨物名稱是預制票據。
熱敏紙僅僅是本次采購貨物的原材料,并非貨物本身。從本次采購貨物應符合的的質量標準《中國福利彩票預制票據》行業標準(MZ/T 057-2014)的要求看,質量要求與熱敏紙無關,其主要針對印刷、預制和票據,而熱敏紙只作為福利彩票預制票據的印刷紙張(原材料)出現在標準中。因此,熱敏紙不是本次采購貨物,根本不構成判斷采購貨物的質量標準因素。
綜上,本次采購的貨物是具有防偽和保密要求的預制票據,而不是熱敏紙,因此,評審因素業績中的“同類”應當定義為防偽保密票據,與卷式熱敏紙并無關聯。
探討分析
本案例中,對于同類業績的定義就與招標采購需求、項目特點、貨物服務質量等不相符,因而導致潛在投標人對此提出質疑。一般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的業績是與招標貨物和服務同類或者類似,不能隨意設定的,都應當與采購項目的特點相符合,與采購需求、貨物質量、質量標準相對應,切忌為了某個投標人“量身定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其第三款指出,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此兩款規定是關于評審因素設定的基本要求,任何評審因素的設置都應當遵守。從這兩款規定來分析本案例,一方面,把本項目的業績同類設定為卷式熱敏紙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不相關,業績作為履約能力的評審因素之一,本項目采購的是預制票據,是需要保密防偽的預制票據,熱敏紙業績不能反映投標人印刷防偽保密票據的履約能力,甚至不能證明投標人的印刷履約能力。把熱敏紙(不管是卷式還是其他形式)的業績作為評審因素只能表明生產或者銷售熱敏紙的履約能力。另一方面,把卷式熱敏紙的業績作為評審因素與本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對應。本項目采購的貨物是福利彩票預制票據,需求中的熱敏紙不是采購需求的關鍵部分,僅僅是票據的紙張,屬于采購貨物的原材料,不是采購的產品。
那么,實務操作中,設定業績作為評審因素時應遵循哪些規則?
筆者認為,在綜合評分法中,業績作為重要的評審因素,要對投標人的同類或者類似業績進行評審。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在設定業績這一評審因素時要遵循如下規則,不要違規。
同類、類似業績應當細化、量化。如果招標文件不對同類或者類似業績作出明確規定,而全部交給評審專家來評判,這既不合規,也不合理。根據87號令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沒有具體參考的評審標準,評審專家也會像“丈二的和尚”,摸不著頭,這就有導致評審結果不公平的風險。筆者多次在評標現場聽到專家們的抱怨。“這個評分項沒有標準叫我們怎么評呀?不是給我們出難題嗎?”旁邊的專家會說:“沒有標準,隨便評就可以了,只要不超過分值范圍就是合規的,反正不是我們的錯。”自由裁量,想給分就給分,不給分也沒錯,想給3分就3分,想給5分就5分,這顯然有悖于采購的初衷。
同類、類似業績應當能反映投標人的履約能力。有些招標文件亂界定同類或者類似業績,招標文件中對同類、類似的界定與招標采購需求、質量要求等毫無關系,有傾向于某個投標人的嫌疑,有故意為某個投標人加分的情況。這種做法也是違規的,違反了87號令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要求。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和售后服務等。
不得以特定數額的業績作為加分項。為了與招標項目的預算相對應,有些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的業績超過預算金額合同才算業績,如,超過500萬元的合同,才能進入評審或加分。只有特定合同金額業績才能進入評審,事實上是在規模條件方面對中小企業類型的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要求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不符,也違反了87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實踐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
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作為加分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指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有些招標文件把不同行政等級的區域差別性對待,設定不同評審分值,也違反了上述規定,如,要求省級區域的業績為5分,設區市級業績為3分,區縣級業績得1分。這是對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區別對待,實行不同的加分條件。如本文案例中,福利彩票印刷業績就是特定行業業績,僅僅限于福利彩票行業的業績才能進入評審加分,筆者認為,這對投標人構成了歧視待遇。
設定業績作為評審因素,其中的難點就是業績既要反映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又要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和相應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相對應。同時,不得限定為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這是真正考驗采購人員和代理人員編制招標文件水平的地方。采購人員和代理人員首先要遵循前述規則。另外,要認真梳理采購項目的需求和特點,從源頭上加以把控,通過業績的評審,最大限度評價投標人的以往履約能力,從而通過這種方式選拔出采購項目執行度強和優的投標人。
(作者單位:廣西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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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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