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為優化政采營商環境開出“新藥方”
【優化政采營商環境系列報道】
廣東為優化政采營商環境開出“新藥方”
該省財政廳要求開展全面清理妨礙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規定和辦法,并對規范備案政府采購計劃和合同,科學編制采購文件,明確采購文件領購要求,規范供應商質疑答復工作等方面提出新要求,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本報訊廣東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通知,為促進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開出“新藥方”。
廣東省財政廳從規范備案政府采購計劃和合同,科學編制采購文件,明確采購文件領購要求,規范供應商質疑答復工作等方面對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提出了細化要求。
在科學編制采購文件方面,廣東省財政廳強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公開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采購文件編制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自查,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采購需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落實政府采購支持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監獄企業發展、促進殘疾人就業等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采購需求應當包括采購對象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滿足項目需要的所有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采購對象的數量、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采購對象的驗收標準等內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嚴格依據采購需求編制采購合同。采購合同應當完整反映采購需求的有關內容。采購合同的具體條款應當包括項目的驗收要求、與履約驗收掛鉤的資金支付條件及時間、爭議處理規定、采購人及供應商各自權利義務等內容。采購需求、項目驗收標準和程序應當作為采購合同的附件。
針對采購文件領購要求,廣東省財政廳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潛在供應商擬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設置采購文件領購條件、要求潛在供應商提交資格性材料等方式限制或者拒絕潛在供應商領購采購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采購公告中規定的采購文件領購時限,向供應商提供采購文件。提供采購文件領購時間應為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17:30,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縮短采購文件的領購時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同時向供應商提供電子采購文件和紙質采購文件。提供電子采購文件的,應免費提供;提供紙質采購文件的,鼓勵免費提供。
為規范供應商質疑答復工作,廣東省財政廳提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完善質疑答復內部控制制度,實現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崗位和操作執行崗位相分離,進一步健全政府采購質疑答復機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載明供應商質疑函模板以及接收質疑的單位、聯系電話以及聯系地址等事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后應當辦理簽收手續。供應商當面遞交的,應當出具簽收回執;供應商郵寄送達的,應當留存郵寄回執;通過其他法定方式遞交的,應當留存相關簽收證據。供應商質疑存在質疑供應商未在法定質疑期內提出質疑等4類情形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在簽收質疑函后3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回復并說明原因。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就質疑事項組織相關采購人、專業技術人員等對采購文件進行論證。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
廣東省財政廳還規定,對于會計審計、資產評估、法律咨詢等因服務時間、服務數量、采購總金額事先不確定等原因,已經通過入圍方式確定多家供應商,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政府采購服務項目,除在入圍過程中已明確服務標準、定價原則、入圍后的選擇規則并已簽訂采購合同的采購項目可繼續執行之外,其他的采購項目應予以清理。此后,對于此類政府采購項目,需在明確服務標準、定價原則、年度總預算等采購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擇優選擇具體供應商,遵循量價對等的原則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一家供應商承擔的采購項目,可與其簽訂單價固定、數量不確定的采購合同;確需多家供應商共同承擔的,可根據業務性質、服務區域等要素,進行合理分包,但需將相應采購業務明確到具體供應商。各省級主管預算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不含深圳,下同)對照《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有關要求,抓緊對本部門、本地區妨礙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予以清理和糾正,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清理結果。
(粵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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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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