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示范法》的修訂歷程和主要變化
修訂后的《示范法》尤其值得注意的內容,是確認了有關國家將政府采購作為執行國內公共政策工具的事實。
修訂和審議通過的過程
聯合國《公共采購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在201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44屆會議上經過審議后獲得通過。該《示范法》是對1994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7屆委員會通過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修訂和更名的結果。本次會議對2004年以來的《示范法》修訂工作進行了最后總結,對修訂草案進行了最終審議并作出了予以通過的決定。
2004年第37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決定,修訂1994年通過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并將起草修訂草案的工作交給第一工作組。該工作組在本次委員會會議前共舉行了13次、每次為期一周的會議。2010年的工作組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總體的后期討論,2011年的工作組會議對頒布指南的問題進行了討論。貿易法委員會秘書處進行了大量的協調、組織和文件整理說明工作,為本次委員會會議對《示范法》的審議通過進行了必要的準備。
本次委員會會議審議了工作組提出的修訂草案的65項內容及其擬定頒布指南等后續事項,對修訂草案的部分內容進行了重點討論和改動,其中包括我國代表團提出的修訂意見和建議。貿易法委員會全體會議最后對上述內容進行了最終逐項審定和逐項通過。由于《示范法》修訂稿內容復雜和技術性較強,不可能對每一個條款的細節進行審議,加之本次大會的與會人員與工作組會議的與會人員沒有大的變化(尤其是在草案準備階段發揮主要作用的國家),本次大會對于工作組提出的修訂草案的基本結構和多數條款都接受了。
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總體情況
對1994年《示范法》的修訂,無論在篇幅上還是在制度內容上都是巨大的,增編和增補是這次修訂的主要特點,反映了聯合國成員方在政府采購方面的一些新做法和新經驗。
從本次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修訂文本草案看(通過后的正式文本,要待稍晚時才能首先看到英文文本,因為一直到審議的最后階段還在對文本的條款進行調整和整理),修訂后的《示范法》章目數量增加了2章,從6章改為8章;具體條款大概新增加了12個,1994年的《示范法》有57條,工作組提交的修訂草案有69條。
新增加的2章都是反映公共采購新方式及其程序的,一是電子逆向拍賣,另外一個是框架協議。這兩章有關新的采購方式的內容,占了新增條款總數的一半多(在其他章里也有相應的體現,例如電子逆向拍賣的使用條件和框架協議的使用條件)。
其他新增條款涉及的內容分別是:未來可能采購活動的信息、采購估價的規則、否決異常低價提交書、行為守則、采購方法、重新審議申請或者復議申請的效力等。
(二)經濟社會政策
修訂后的《示范法》尤其值得注意的內容,是確認了有關國家將政府采購作為執行國內公共政策工具的事實。
新《示范法》文本中將正式提及“社會經濟政策”,并許諾在制定指南時對此作出更為明確的解釋和闡述。在其第2條新增加的社會經濟政策一款中,把“社會經濟政策”定義為:“本國采購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允許或要求采購實體在采購程序中考慮到的本國環境、社會、經濟和其他方面的政策(頒布國可擴充本項,列入此種政策的示例清單)”。《關于通過<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的決定》第65段針對工作組提交的修訂稿寫道:“在感謝為編寫《示范法》修訂本所作努力的同時,認為其中一些條文過于注重將公共采購用作促進國際貿易的手段。指出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公共采購被用作建設當地能力、發展當地中小企業和落實各國其他社會經濟和環境政策的手段。促請委員會在編寫指南時考慮到各國的社會和經濟現實,同時避免作出這樣一來的說明,即應當將《示范法》案文直接寫入國內立法而無需在顧及上述事項的情況下作出修正。”
《示范法》在經濟社會政策方面的這一重大變化,說明它開始從主要促進國際貿易逐步走向為各國國內的一般性政府采購立法和制度構建提供范本,顯示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于各成員國實際做法的包容性,有助于提高聯合國示范法及其作用的普遍性和影響力。比較而言,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還只是一個基于獨立關稅區的政府間國際貿易協議,其作用局限于推動成員方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和推進國際貿易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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