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能否邀請項目監理參與評審?
【有問有答】
業主能否邀請項目監理參與評審?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一則詢問:業主能否邀請項目監理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
回答
針對這一問題,由于法律法規對此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于是業界也出現了三種觀點。
觀點一認為,項目監理不宜參與評審。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處長劉躍華指出,監理方同樣屬于供應商,因此,其同樣具有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本質屬性,不能排除其對項目本身產生的難以避免的傾向性,由此而造成不能排除的政府采購風險,因而不宜讓項目監理作評審專家,應邀請與項目無利害關系的人。
觀點二則建議監理參加評審工作。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的彭時明追根溯源,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初期,提出了一些個人見解。“在這兩部法律實行之前及實施早期,招標通常是由監理企業承擔的,彼時基本沒有專門的招標代理公司,監理服務涵蓋了招標環節,它們都屬于工程咨詢的業務范圍。招標投標的行業慣例中,招標代理是評審委員會的‘當然成員’。項目監理可以被看作采購項目最具權威的專業人士,從監理的角度審視投標文件,有助于預判合同履行中的問題和風險。另外,監理人還要以招標所確立的合同條件作為監理工作的依據。所以,采購人派監理參與評審是最恰當不過的選擇,應推而廣之?!?/span>
“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這是法定權利,但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定義采購人代表的選擇范圍。根據民法規則,只要獲得合法授權,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授權者的代表參加民事、商事活動。”彭時明進一步表示。
另有專家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了五種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回避的情形,而監理不在回避范疇中,可以參加。但要注意的是,業主內部要做好授權手續,與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甚至是紀檢部門做好溝通工作,以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第三種觀點則站在中立的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思考。“既然法律法規沒有對采購人代表身份作細致規定,采購人代表理所當然可以是本單位人員,也可以不是本單位人員。但采購人代表需要具備基本的要件:一方面,要取得采購人書面授權;另一方面,應具有代表采購人發表意見的能力、具有項目評審的基本素質。此外,應在《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五種回避情形之外。”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李瑩告訴記者。
李瑩繼續說道:“從表象看,監理是‘代表甲方對乙方進行監控管理的過程’,某種意義上就是站在采購人立場,其特殊身份并不影響政府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性。總之,采購人代表的身份并不需要特殊鑒別,關鍵在于是否需要回避,是否能按規定公平公正地對項目進行獨立評審?!?/span>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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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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