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志龍:軟件采購效率低下,誰之過?
自從有了政府采購,對其指責幾乎就沒有中斷過,指責最多的便是價格高、服務差、效率低。事實是否真是如此呢?以筆者10多年的從業經驗來看,事實并非如此。
2010年5月12日,收到某采購人關于應用軟件和軟件移植項目的委托,根據筆者的專業知識,認為該項目非常特殊,即與采購人取得聯系,詢問項目競爭性如何?是否請示過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此類項目是否應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他們回答說:正因為項目無競爭性,所以早就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但監管部門認為預算較大(400萬元),不同意。既然監管部門不同意,集采機構就不能改變采購方式(超過招標限額標準,只能公開招標)。所以明知要招標失敗,還是要走程序。5月24日發布招標公告,6月18日投標截止時僅有一家供應商按時遞交投標文件,招標失敗。
招標失敗后,采購人再次向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改為單一來源方式。經過近2個月的時間,于8月16日收到監管部門批復,要求重新公開招標。9月27日收到采購人提交的新需求,29日發布第2次招標公告,10月21日投標截止時仍只有一家供應商(還是第1次來的那家)按時遞交投標文件,招標再次失敗。
按照監管部門的批復意見,進行競爭性談判。10月26日發布采購信息,11月8日報價截止時還是只有1個供應商按時遞交報價文件。此時也就不存在所謂的競爭性談判了,實際上就是單一來源談判。經過半年的折騰,最終還是單一來源談判。
這樣采購效率怎么算?采購資源的浪費又怎么算?采購人、采購機構、投標人均浪費了許多的人力、物力、財力。
《政府采購法》第31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其中第一款只是限定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而沒有限定預算金額。也就是說,是否應該批單一來源的判斷依據是只能、唯一,而與預算金額無關。監管部門的一句預算較大而不同意的意見,實在是無理,說嚴重點就是不作為。
《政府采購法》第39條規定: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采購。按照常規,如果監管部門客觀一點,能承擔起相應責任,那么本項目應在一周內就可完成,而現在卻花了半年多的時間。
像這樣的采購,效率怎么能提高呢?本項目確實由采購機構花了半年多時間才完成采購任務,但責任真的在采購機構嗎?采購機構能根據實際情況改變采購方式嗎?因為,超過限額標準而不進行公開招標的審批權在監管部門而不是采購機構。
《政府采購法》第27條規定: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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