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是否有“逆向”審批權?
【來自實踐】
非公開招標方式轉公開招標方式——
財政部門是否有“逆向”審批權?
■ 溫朝文
案情回顧
某采購人辦公樓在使用過程中,因工作需要采購智能化布線裝修(與建設工程無關)項目,采購預算未達到當地政府采購目錄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采購人擔心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引起爭議,而又對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政策把握不準,遂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財政部門收到采購人關于非公開招標轉為公開招標的申請后,批準該項目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問題引出
那么,財政部門是否有權批準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案例探析
筆者認為,財政部門無權批準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的規定。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進一步指出,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綜上,法律法規僅僅規定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此特殊情況是指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因此,財政部門僅有權審批由公開招標方式改為非公開招標方式,且應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下無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并未授權財政部門可以逆向審批采購方式,即財政部門無權把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審批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財政局)
小編有話說
本案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給出了答案,但非公開招標項目能否轉為公開招標項目?公開招標才是最“保險”的采購方式嗎?這是作者在文中沒有闡釋詳盡的。歡迎讀者朋友們進行探討,給予更為飽滿的依據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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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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