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細化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規定
天津細化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規定
本報訊記者戎素梅通訊員周光智報道天津市財政局近日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外省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界定、特殊情況下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支付等事宜。
通知明確,《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六條中“外省市評審專家參加我市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按照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支付原則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所指的外省市評審專家,系未納入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且實際工作或生活地點不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外省市評審人員。凡自愿申請注冊并納入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的評審專家,不論其實際工作或生活地點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均不屬于該條所規定的外省市評審專家,其通過任何抽取方式選定參加該市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按照《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評審時間為計算標準向其支付勞務報酬。
關于特殊情況下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支付,通知明確了三類情形。一是天津市政府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邀請外省市評審專家參與評審的,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在邀請外省市評審專家時,明確告知其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的相應標準,以及報銷費用所需的憑證、流程等。評審結束后,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銷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二是該市政府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外進行評審的,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參照《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參與項目評審的天津市評審專家報銷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三是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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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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