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打錯分,項目要廢標嗎
有問有答
專家打錯分,項目要廢標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接到這樣一則詢問電話:某公開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發布后,有供應商提出質疑,認為評審專家所打分值出現錯誤。經代理機構核查,評審專家打分確實有誤,某些因素的評分已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區間,此時,代理機構有權作出廢標處理的決定嗎?
回答
“專家打分超過采購文件規定的打分區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以及《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定的‘重新評審’的情形?!备拭C賽萊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錄林告訴記者,根據上述規定,即可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對于重新評審,有專家提醒,需要關注的是,類似本案例情況,重新評審不代表否定之前評分情況而重新打分,其實是一種對錯誤評分內容的糾正。
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李瑩向記者介紹道,采購實踐中,有些供應商打著重新評審的“幌子”,以期謀取中標,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財政部門要注意甄別。比如,專家客觀分一致錯誤、專家漏項主觀分評價甚至資格審查出現錯誤等特殊情況,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重新評審”的情況,需慎重處理。
至于本案是否要廢標,采訪時,專家們給出了一致的答案:專家評分錯誤,無論是在何種情況,都無需也不能用“廢標”簡單處理了之,而須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特殊情況上報財政部門。
提及廢標,記者在平時的采訪時發現,關于廢標主體是誰的問題尚有爭論。翻閱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條款明確廢標主體“花落誰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僅是對廢標情形和廢標后應采取的措施作出了規定。
“實踐中,一般是由財政部門作出廢標的處理決定。”有觀點認為,采購人也可以是作出廢標決定的主體,未經采購人同意,采購代理機構無權作出廢標決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六十四條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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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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