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統一全國集采目錄邁出重要一步
推進統一全國集采目錄邁出重要一步
財政部印發《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要求各地逐步規范集中采購范圍。省級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50萬元,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不應低于200萬元
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道財政部日前印發通知,公布《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引》),對集采機構采購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設置等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各地逐步規范集中采購范圍,取消市、縣級集中采購目錄,為建立集中采購機構競爭機制提供基礎和保障。
財政部強調,規范并逐步在全國統一集中采購目錄是建立集中采購機構競爭機制的基礎和保障。各地應逐步規范集中采購范圍,取消市、縣級集中采購目錄,實現集中采購目錄省域范圍相對統一,充分發揮集中采購制度優勢,不斷提升集中采購服務質量和專業水平。
關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財政部要求,各地應依據《指引》,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本地區貨物、服務類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可在《指引》基礎上適當增加品目,原則上不超過10個。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各品目具體執行范圍、采購限額等。政府采購工程納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由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集中采購目錄原則上不包含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各主管預算單位結合自身業務特點自行確定,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針對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財政部明確,為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省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50萬元,市縣級單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3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不應低于60萬元;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不應低于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還提出,各地可依據《指引》確定的品目范圍、限額標準等,結合本地區實際,將本地區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逐步調整到位,確保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規定實施。
(《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詳見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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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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