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廳連發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有關事項
福建:財政廳連發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有關事項
本報訊日前福建省財政廳連發通知,一方面明確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另一方面確保疫情防控采購“暢通無阻”。
據悉,春節期間,福建省財政廳、省衛健委緊急聯合印發《關于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經費保障政策通知》),明確了四項經費保障政策,支持各市縣、各單位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首先,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省級財政予以安排。所需資金由救治醫院先行墊付,省級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據實結算。其次,落實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補助可由同級財政先行撥付給醫療衛生機構。發放時限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開始至響應終止之間的響應期。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員,發放時限為其出發日期至返回日期。發放標準為一類補助標準,其中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院感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每人每天補助300元;直接參與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補助200元。工作人員當日累計工作超過4小時,按一天計算;在4小時及以下,按半天計算。補助資金可由參加疫情防控的醫療衛生機構先行發放給個人,待疫情結束后省級財政據實結算。再次,落實疫情防控所需設備和試劑等經費。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采購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省級財政視情予以補助。最后,做好相關數據統計工作。各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相關統計數據臺賬,及時登記確診患者醫療費用明細、疫情防控人員臨時性補助發放情況、疫情防控設備和試劑等采購情況。《經費保障政策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盡快按規定落實上述補助政策,務必做好防控經費保障工作,決不能因為費用問題延誤救治和疫情防控。
此外,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購相關事項,福建省財政廳還印發了《關于落實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第一,福建省內各級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購單位直接組織實施采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第二,各級預算單位在實施疫情防控采購項目時,應當確保采購質量滿足疫情防控需要,加強疫情防控采購項目采購過程材料和憑據的管理,備注“疫情防控采購項目”,以便事后做好統計登記。第三,各級財政部門在投訴檢舉處理及監督檢查過程中,將區分疫情防控采購項目。對疫情防控采購項目的組織實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購項目的標準進行檢查處理。第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采購單位及采購人員存在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可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
(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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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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