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招標文件者不足3家,順延還是廢標?
【有問有答】
領取招標文件者不足3家,順延還是廢標?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某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發出這樣一則詢問:在一公開招標項目中,招標文件獲取時間已經截止,但已獲得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此時可以宣布廢標嗎?
回答
“沒有廢標的必要,一般情況下順延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即可。”眾多專家給出了一致答復。
對此,上海百通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張志軍給出了法律出處,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八條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針對87號令的這一規定,某地財政局的工作人員認為,這不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可以順延期限,也可以選擇不順延,由他們自己決定。
還有觀點表示,除招標文件確有問題外,應“首選”順延期限的方式。因為,一方面,法律規定的招標文件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是指提供招標文件的最短期限。也就是說,立法者倡導采購人應當設置充足的招標文件提供期限。作為掌握一定采購專業技能的經辦人員,應當充分把握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中,關于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的解讀中也特別指出,《條例》規定的5個工作日是提供招標文件期限的下限,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本單位實際情況,按照有利于充分競爭的原則,規定足夠長的招標文件提供期限。這一解讀充分表明,延長文件提供期限更符合法律精神。
據專家們的回答,問題中的情形尚不足以導致廢標,那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廢標呢?
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告訴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時,才構成了廢標的前提要件。“招標文件在發售階段,以供應商不足3家為由而重新采購,這將大大降低政府采購的效率。”成凱說。
此外,記者平時接到的詢問電話顯示,有許多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遇到問題動輒就想廢標,讓記者頗感驚訝。
對于這種現象,張志軍說:“有些項目可能是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故意為之,希望通過廢標改變采購需求或變更采購方式等,以便于讓自己中意的供應商成為中標、成交供應商;也有項目是經辦人員的責任心或專業能力欠缺,采購文件編制質量不過關,導致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這說到底還是要從采購文件的編制做起、做好。”
“應提高采購經辦人員對政府采購的嚴肅性。”成凱表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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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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