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向比較錯哪兒了?
【專家解讀】
橫向比較錯哪兒了?
——解讀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27號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綜合評分法用對了,才能盡其用,利其果。”在對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27號(以下簡稱“第27號案例”)作專家解讀采訪時,記者有著這樣的感受。
而第27號案例中“橫向比較”的評分方法,給如何正確使用綜合評分法提了個醒。
橫向比較違背評分原則
在第27號案例中,招標文件明確規定,評標方法采用綜合打分的方法進行。然而項目的第四次更正公告顯示,對于“安全設施”“樣品”“售后服務”等評分細則,評審專家采取橫向比較的方法進行評分。根據該案的處理結果顯示,橫向比較這種方法錯了!
要想知道橫向比較錯在哪里,首先要知道綜合評分法的正確使用準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廈門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處處長陳世龍表示,評審專家對參與投標供應商的技術、商務因素評審應當基于每家供應商對采購文件評審因素量化指標的響應、符合情況,結合相對應的分值設置標準進行評分,而非基于供應商之間的投標文件比較情況進行評分。綜合評分法類似“筆試”,招標文件(含評分辦法和標準)是試卷,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是答卷,分數高低取決于各供應商“答案”與采購人“試卷答案”之間的相符度,而不是各供應商“答案”的比較。
“橫向比較既不是綜合評分法規定的做法,同時也違背了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進一步指出,綜合評分法要求明確地給出評審因素、分值和范圍,并且因素要量化,分值和因素要一一對應。舉個例子,如果評審專家是對不同品牌的產品進行比較后再打分,就違背了綜合評分法的要求,因為不存在具體的評審因素和相應的分值。
橫向比較帶來“物差分高”
“橫向比較很有可能導致‘物差分高’。”在本案例的編審會議中,有專家表示,采用橫向比較的方法,評審專家便不能逐一核實產品是否符合采購需求,不利于采購結果的實現,與建立結果導向型政府采購制度的方向相沖突。這也就是為什么案例要點提示到,采購文件的編制應當有利于績效評價。
“采購文件的編制應當有利于績效評價實際上是對本案例的一個延伸。”王周歡告訴記者,《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里明確提到,要建立績效型的政府采購制度,績效評價在政府采購中的位置也變得越來越重要,也就是我們通常強調的“政府采購要從過程導向轉變為結果導向”。結果導向如何理解,通俗講就是采購結果獲得了怎樣的社會、經濟效益,是否節約財政資金等等,這在以前是常常被忽視的。而社會經濟目標的實現,應從源頭上編制采購文件來考慮、出發,怎樣做才能達到采購目標、績效目標。
錯誤方法背負現實原因
在研讀第27號案例時,讓記者不解的是,既然綜合評分法有著明確的使用原則,該案例中的招標文件為什么還會規定采用橫向比較這種錯誤方法?
對此,據有關專家回答,這種錯誤也有一定的現實原因,如,采購需求(如樣品要求、售后服務等)不夠細化、明確,導致評審因素無法細化量化,只好采用橫向比較方式;采購需求雖然清楚,但評審因素設定沒有同采購需求緊密相關,沒有細化量化,采用橫向比較方便評分;部分特殊采購項目采購需求較難描述、評審因素細化量化難度較大,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橫向比較方式簡單省事;不排除個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傾向性,通過采用橫向比較方式,可以擴大評分自由裁量權,使意向供應商在評分中處于有利地位。
然而,錯了就是錯了。陳世龍提醒到,依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五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評分外的事:如何判斷采購標的的改變
第27號案例著重強調了綜合評分法的正確使用,并將橫向比較作為“反面教材”加以講解。除此之外,第27號案例還明確了一個問題,即怎樣才算是采購標的發生了變化?
采購標的有明確的定義。王周歡告訴記者,采購標的即采購的對象,比如電梯、空調等貨物或者其他一些服務,這是很確定的,一般可參考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品目來識別采購標的。
“技術指標、材質等的變更不屬于采購標的的變化,它并沒有整體上改變采購對象。二者要嚴格區分,不能泛用。”陳世龍進一步指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規定,“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二)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本案中,采購對象一直是防吸附氣體采樣袋,四次更正公告中變更的是采樣袋的執行標準、材質、容積、接頭、耐溫性、安全性能等技術要求,屬于采購標的需求內容的修改,沒有改變采購標的。比如某單位采購疫情防控物資,采購防護口罩修改成采購護目鏡,屬于采購標的改變;原需求醫用外科口罩改為N95、KN95口罩,則不屬于采購標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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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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