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G網絡服務招標難嗎?(上)
黃煒
隨著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網絡已成為我們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存在,而近年來各行業規章制度的日益完善,對于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發揮監控、監管職能的方式和手段也在日益規范,這些綜合體現在我們的政府采購工作上,就是采購需求的與時俱進,涉及網絡服務的招標項目越來越多。
但筆者近來負責了兩個涉及3G網絡服務的采購項目后,深感該類項目執行的困難。現將該案例進行分析,就執行過程中的難點發表一點淺見。
案例描述
案例一,A單位的某移動綜合業務平臺,招標對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3G網絡通信運營商,采購內容除一部分視頻會議系統建設外,最主要的采購是1300臺移動執法終端和在3年內接受的3G網絡服務,建設目標相對集中。
投標人有中國移動無錫分公司、中國電信無錫分公司和中國聯通無錫市分公司。
案例二,B單位的某移動圖像監控系統,招標對象是3G網絡通信運營商或經其授權能夠接入使用無錫地區3G網絡的經銷商,建設內容包括移動圖像監控系統中心的建設、車載前端設備的采購及安裝調試,整個系統5年的運行維護及車載前端設備和網絡專線5年的通信四部分內容,建設目標復雜,網絡運營僅為其中一部分。
投標人有中國聯通無錫市分公司、中國電信無錫市公司和江蘇怡海。
難點分析
在這兩個案例的采購過程中,筆者體會到了不少困難。
一是投標人的數量限制。全世界的3G制式僅有TD-SCDMA、CDMA2000和WCDMA三種,由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分別掌握運營牌照。
不管是要求運營商投標的案例一,還是允許運營商授權使用其3G網絡的經銷商也參與投標的案例二,只要采購內容涉及3G網絡通信,最終真正參與競爭的只是這3家,這對于投標人的數量是一個極大的限制,也極大地增加了廢標風險。
如果采購內容僅為3G通信服務,允許授權人和其被授權人共同參與競爭,有沒有意義呢?
二是采購需求的限制。不同的3G網絡技術,使得他們在網絡結構和網絡設備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實現業務互通在目前來說是不可能的。而3G制式的選定即確定了很多關鍵環節:運營商、主要設備供應商、上下行速率、網絡覆蓋等等。
那么,采購人會因為項目特有的采購需求而不能接受某一種或某兩種網絡制式。
比如案例二中,因B單位建設目標系增強應對突發性案事件、群體性事件的處理能力,對于依靠網絡獲取圖像的及時性、有效性要求很高,故而不能接受過低的上下行速率,進而影響應急指揮調度的能力和現場取證的速度及效果。又因若干車輛集中于一地時必然會分流相同的網絡資源進而影響速度,B單位結合其使用經驗,在采購需求中指定一定數量的車載前端設備選用WCDMA網絡,另一部分則選用CDMA2000網絡。
這樣能認為這是排他性需求嗎?就下行速率來講,TD-SCDMA是2.8Mbps、CDMA2000是3.1Mbps、WCDMA是14.4Mbps,互相之間的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
三是評分標準的限制。不同的3G網絡技術,各有其特點。比如TD-SCDMA是我國自主3G標準,是獲得政府支持的,那么作為政府采購,是否應該在評分標準中有所體現這種支持呢?
可是任何加分項都是要有依據的,如何將支持體現地有章可循,又是個難題。
又比如,WCDMA是技術最完善產業鏈最廣全球用戶最多的網絡,如果像案例一將上下行速率作為評分因素,會被認為具有對該網絡制式的傾向性嗎?
還有,網絡覆蓋狀況也是該案例中的另一評分因素,因為各運營商通信網絡能夠覆蓋的地區的確會影響該項目分散在全市各地的終端設備的使用效果,但是事實證明,讓投標人各自提供能夠證實其所報信號覆蓋狀況的書面材料并不足以令人信服。而網絡服務質量真正能夠量化到評分上的,又恰恰就是這些因素。
此外,在實際評標過程中,不可能組織專家或者邀請權威的第三方使用相同的儀器在該項目全市各使用地進行實測并將此測試結果作為評分依據,最終仍然只能將評分依據落實到投標人自報的書面理想數據上。
誠然,以上提到的這些問題,是政府采購規范操作和具體實施中的矛盾所在,如何在依法采購的大前提下既滿足采購人的實際建設需求,又給有限的供應商盡可能多地創造參與公平競爭的機會,是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巨大挑戰。
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案是不存在的,只能針對每個項目的具體情況,分析需求的合理性,盡可能地弱化這對矛盾。(作者單位:無錫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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