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一千零七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 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瑞安市氣象局微波輻射計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RACG201907037)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綺耘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寧波市鎮海區駱駝街道鎮海大道中段417號(新城核心區)
被投訴人1:瑞安市氣象局(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瑞安市東山街道濱江大道368號氣象防汛大樓17-18號樓
被投訴人2:浙江瑞揚工程咨詢招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瑞安市安陽街道安福路公用事業氣象局綜合樓202室
相關供應商1:上海清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清江實業)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中春路7001號2幢3樓Z3098室
相關供應商2:上海聯贛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聯贛光電)
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靜塘路988號2幢J540室
相關供應商3:常州感通威視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感通威視)
地址:武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武南路588號天安數碼城16幢507-2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2為:中標供應商清江實業未按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要求加入“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和“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庫”,不具備投標資格和中標條件。投訴事項3、4為:中標供應商清江實業與供應商聯贛光電、感通威視涉嫌惡意串通,向采購人、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以及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4缺乏事實依據。
鑒于本項目采購過程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影響采購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限期改正。
2020年3月5日
(第一千零八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西南民族大學航空港校區綜合實踐機房設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C-HG4190859)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成都十方青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成都高新區西芯大道5號2棟6層1號
被投訴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稱國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胡同9號院
當事人:西南民族大學(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一環路南四段16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國采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4為:投訴人認為招標文件未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所投產品滿足招標文件有關“機架式服務器1 CPU類型”、“GPU并行運算服務器CPU類型”、“機架式服務器2 CPU類型”、“GPU并行運算服務器的GPU類型”的指標要求,應得滿分而未得滿分,評審有誤。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由于本項目招標文件編制存在明顯違法問題,對投訴事項1-4不再進行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責令采購人和國采中心就招標文件編制問題限期改正。
2020年3月5日
(第一千零九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
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設備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BH-TJHG2018539)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天津世通金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天津市和平區勸業場街張自忠路156號C-1-2001
被投訴人:天津海關后勤管理中心(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天津開發區宏達街15號
被投訴人:天津博匯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新浦路2號遠洋國際商務中心602室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5為:招標文件相關技術指標指向特定品牌。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成立,投訴事項2-5缺乏事實依據,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招標文件技術要求指向特定產品的問題限期改正。
2020年3月5日
(第一千零十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福建省氣象現代化提升工程氣象大數據支撐系統建設項目之氣象大數據應用支撐系統建設”(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C-HG4191061)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廈門商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廈門市思明區天湖路48號C單元之二
被投訴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稱國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胡同9號院
相關供應商:北京中達恒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中達恒業)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西路41號院1號樓二層C006室
當事人:福建省氣象信息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烏山路108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國采中心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中達恒業涉嫌提供虛假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ISO140001:2015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ISO18001:2007認證。2.中達恒業涉嫌提供虛假的服務網點和服務人員信息。3-7.中達恒業所投存儲服務器、服務器、交換機相關參數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7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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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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