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9月發工資適用新稅法
新華網北京9月7日電(記者何雨欣、侯雪靜)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7日在解答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個人所得稅法相關問題時表示,單位在9月發放的不管哪個月份的工資均應適用新個稅法。
這位負責人介紹,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通過后,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
“舉例來看,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這位負責人說。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并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余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這位負責人表示。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應按月代扣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解繳稅款入庫。
這位負責人還強調,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的規定在政策銜接上是統一的、明確的。各級稅務機關將認真貫徹執行個稅法的相關規定,加強稅法宣傳,認真解答納稅人的咨詢和疑問,切實優化納稅服務,做到依法征稅。同時,也提醒廣大扣繳義務人,要學習并理解好稅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代扣代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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