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視角再看第27號、28號案例
【再談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
編者按:日前,財政部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已發布完畢,業界對本批案例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其兼具代表性和引領性。還有很多業內人士積極地參與到了案例的探討中,表達了一些自己的意見。為此,除官方的專家解讀以外,本報特整理了部分觀點,以饗讀者。
從法律視角再看第27號、28號案例
——訪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副處長劉茂亮
在對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27號、第28號進行專家解讀采訪時,參加本批案例編審的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副處長劉茂亮以法釋案,從法律視角給出了說明。
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27號
案件回顧:在M中心防吸附氣體采樣袋及附件采購項目投訴案中,負責該項目的代理機構多次發布更正公告,而且在項目評審中因采用“橫向比較”的評分辦法而被投訴且敗訴。
記者:您認為第27號案例主要想告訴我們什么?
劉茂亮:該案例主要強調兩點,一方面,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不應采用橫向比較等模糊評審方式進行評審。另一方面,采購文件的更正,不僅要程序合法,更要有利于采購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績效評價要求。
記者:本案例中,評審專家采用橫向比較的辦法進行了評分,案例提示,這樣做是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為什么?現實中,是否有專家這樣做,有什么現實原因嗎?
劉茂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沒有規定橫向比較的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五條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上述規定都明確了綜合評分法的使用原則,橫向比較沒有法律依據。
現實中,不乏有這樣的案例,究其原因,有些是為有效控制招投標結果,屬于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橫向比較一般沒有固定標準,主觀因素占比較大,即使出現不公正現象也不好衡量,成為有些控標者的“秘密武器”。
記者:實踐中,如何辨別更正公告是否對采購標的進行了變更,可否舉例說明?
劉茂亮:我認為應結合采購目標進行分析,采購標的雖不是一個法律上很明確的概念,但一般法律上的標的物是貨物、服務等具體內容,結合采購目的判斷,如果貨物或服務發生變更,致使原來的采購目的落空,可以認為采購標的變更;如果僅僅是具體的指標發生變更,但采購目的沒有變化,一般不認為采購標的變更了。
舉例來說,某單位采購一批電腦用于辦公,原計劃采購標的裝配WIN98系統,但WIN98系統很快被淘汰,這會影響正常辦公,新出現的操作系統及相關配套硬件便成為采購所需,這也是辦公的需要,不構成采購標的變更。
記者:案例要點中提到,采購文件的編制應當有利于績效評價。結合本案例,該如何理解?
劉茂亮:這句話的理解應該是指,橫向比較不能體現對應的分值設置,所以無法判斷績效評價。
記者:您是否還有其他補充?
劉茂亮:本案揭示了招標投標制度設計中的深層次問題,就是行政裁決與民事法律關系的銜接問題,對立法及修改招投標制度具有指導意義。
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28號
案件回顧:在Z研究所修繕購置實驗儀器采購項目舉報案中,供應商選擇了舉報的方式,向財政部門反映項目存在一系列瑕疵,最終被財政部門判定: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均缺乏事實依據。
記者:您認為第28號案例主要想告訴我們什么?
劉茂亮:在認為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供應商應當依循質疑、投訴等法定途徑尋求權利救濟。供應商選擇舉報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提出質疑、投訴的,財政部門對其沒有告知案件處理結果的義務。
記者:舉報、質疑和投訴在法律效力、程序等方面有何不同?面對舉報、質疑和投訴,采購人、代理機構以及財政部門應當分別采取怎樣的回應措施?
劉茂亮:舉報與質疑、投訴是兩種差異較大的法律行為,從程序上看,質疑和投訴有時限要求,有具體的事實與理由,有相應的受理單位及機關,而且對受理后的處理有相應的程式規范,后期可能導致相應的法律后果;但舉報沒有規定程序上的時限,因行使監督權的需要,其受理機關較為寬泛,未有明確的程式規范約束,因此其效果如何無法確定。
面對舉報、質疑和投訴,采購人、代理機構以及財政部門均應當積極應對,但采取的程序措施有些不同。質疑和投訴應該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及要求作出回應,對舉報,也應該實事求是地作出回應,如果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等不適宜公開的信息,亦須向舉報者說明,依據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規定實施,不要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
記者:您是否還有其他補充?
劉茂亮:“十九大”確立了依法行政的目標要求,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包含財政部門)均要依法行政,不僅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依法辦理,對舉報等公民行使監督權的具體事項也要有規范要求。例如對本案的舉報事宜,有關部門應該對受理機構、辦理時限、辦理依據、辦理結果及相關回饋等作出規定并依照執行。即使舉報者舉報至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作為受理的機關也可以拿出令人信服的材料作為證據表明自己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文字/楊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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