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進一步放寬新能源車企準入門檻
工信部對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將進一步放寬新能源車企準入門檻
本報訊記者孫冉冉報道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準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從修改內容來看,我國新能源汽車企業及產品準入門檻將進一步被放寬。
據悉,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2017年1月,工信部發布了《準入規定》,并于2017年7月起開始實施,,是新能源車企產品上市銷售必須符合的準入條件。《準入規定》發布實施以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力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取得積極進展。據工信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對《準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是為了進一步放寬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以更好地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征求意見稿》的修改主要包括4個方面。一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給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更大發展空間,《征求意見稿》刪除了《準入規定》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同時,強化對企業生產一致性和售后服務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稖嗜胍幎ā逢P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于《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四是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國家發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實施《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投資項目需遵守該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不再予以適用。
此外,根據上述4方面的修改,《征求意見稿》對《準入規定》的部分附件也作出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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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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