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 王珅
為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作用,推進政府采購制度創新與誠信體系建設,財政部決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級及8個省(市)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的提問。
《中國政府采購報》: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意義是什么?
答:在政府采購領域引入信用擔保是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購監管水平、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積極舉措,具有規范履約行為、擴大融資渠道、降低資金成本等現實意義。從2007年開始,黑龍江、江蘇、湖南、北京等地進行了政府采購信用擔保的探索,取得了積極效果。一方面,為中小企業解決了投標、履約保證金資金占壓和貸款融資難的問題;另一方面,有效防范和控制了履約風險,延伸了政府采購監管鏈條,將行政監管手段不好管、管不好的問題用市場經濟手段予以解決。
2009年以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多次對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提出明確要求。為了落實國發[2009]36號文件和領導指示精神,財政部把在政府采購領域引入信用擔保手段,作為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中國政府采購報》:中小企業將從中獲得哪些切實利益?
答:在政府采購領域引入信用擔保是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一項配套措施,企業應當擁有自主選擇權,因此,試點工作方案明確規定了供應商可以自愿選擇是否使用信用擔保以及使用哪種形式的信用擔保。
在此基礎上,方案還明確規定了擔保機構應提供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相關服務要求:一是供應商同時使用投標、履約、融資擔保的將獲得費率優惠或直接減免投標擔保費。二是供應商進行融資擔保的綜合年費率由雙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對民生項目和小型、微型企業項目提供更多費率優惠政策。此外,為鼓勵供應商積極使用信用擔保手段,我們在通知中規定“專業擔保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信審查后出具投標擔保函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銀行資信證明等類似文件”。
《中國政府采購報》:擔保模式是如何確定的?
答:目前國際上政府采購領域最常見的擔保模式是銀企合作,具體分為銀行+擔保公司、銀行+銀行、擔保公司+銀行3種模式。綜合考慮我國銀行目前的風險控制要求,以及“市場主導,財政引導”的原則,試點方案采取了第三種模式開展試點,即擔保公司+銀行模式。考慮到該項工作是市場化行為,且部分地方也在使用銀行主導模式,我們為前2種模式預留了空間,規定試點地區和單位也可以使用銀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銀行應當比照《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通知》對專業擔保機構的要求提供相應服務。
《中國政府采購報》:試點專業擔保機構的選擇原則是什么?
答:考慮到我國擔保行業的發展現狀和企業信用整體水平,為保證試點質量,試點初期應本著“嚴格把握”的原則,試點專業擔保機構應當是規模較大、資信優質、組織機構健全、行業經驗豐富,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專業擔保機構。經綜合比較,我們與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協商后,由其作為全國和中央的試點專業擔保機構,同時兼顧地域要求,規定各試點地區可再擇優選擇一家當地擔保公司參與本地區試點。
試點結束后,財政部將在擔保機構的選取上完全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化手段引導擔保機構降低費用。
《中國政府采購報》:下一步是否會以此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答: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是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中的一項創新,目前還處于即將試點階段。我們將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實施范圍,總結經驗,逐步形成完整的與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相結合的政府采購信用擔保管理制度,并在試點結束前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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