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征意見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征意見
本報訊記者程紅琳報道為了進一步加強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近日,國家保密局就《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2019年12月30日,國家保密局曾發布《關于修改<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的通知》,對2005年7月1日發布的《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進行了多處修改。此次征求意見稿更是在改后辦法的基礎上做了較大改動。
例如,征求意見稿依舊延續了此前對于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分級管理。但對甲級和乙級集成資質的申請條件,做了改動。根據征求意見稿,甲級資質應具備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近3年的信息系統集成收入總金額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其中至少含有3個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等條件;乙級資質應具備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近3年的信息系統集成收入總金額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至少含有1個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等條件。在承接的業務范疇方面,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涉密集成業務;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機密級、秘密級涉密集成業務。在承接業務種類方面,涉密集成資質包括總體集成、系統咨詢、軟件開發、安防監控、屏蔽室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恢復、工程監理,以及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其他涉密集成業務。取得總體集成業務種類許可的,除從事系統集成業務外,還可從事軟件開發、安防監控和所承建系統的運行維護業務。資質單位應當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種類范圍內承接涉密集成業務。值得一提的是,承接涉密系統咨詢、工程監理業務的,不得承接所咨詢、監理業務的其他涉密集成業務。
征求意見稿對申請單位具備的保密條件提出了嚴格要求。申請單位須具備完善的保密制度且從事涉密集成業務的人員應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具備必要的保密知識和技能。同時,在資本結構方面,申請單位應當無境外直接投資,且通過間接方式投資的外方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申請單位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申請單位及其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為中方,外方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申請單位母公司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申請資質以及資質有效期內的,還應當符合參與掛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總股本的30%以及實際控制人在申請期間及資質有效期內保持控制地位不變等條件。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指出,資質單位今后將面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雙隨機”抽查、飛行檢查等形式的保密檢查。資質單位具有涂改、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偽造、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或是將涉密集成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無相應涉密資質單位的;抑或是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時限報告等情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吊銷其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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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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