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發布智能汽車道路測試標準
海南發布智能汽車道路測試標準
本報訊記者孫冉冉報道為規范海南省智能汽車開放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工作,近日,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省公安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聯合印發了《海南省智能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據悉,這是海南省首個智能汽車政策文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據介紹,《管理辦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對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印發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作出細化和創新,對申請條件和有關測試事項,遵照國家文件執行,增加了示范應用等方面的內容。對涉及安全風險的事宜做出規定,沒有降低自動駕駛公開道路測試過程的風險。該省還配套制定開放道路測試分級標準,封閉測試區高速公路測試評價等文件,分級分類推進。
《管理辦法》對該省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申請主體作出了明確要求。要求其必須具備汽車或零部件技術研發、生產制造等智能汽車相關業務能力。應與第三方機構簽署承諾書,按照要求將監控數據接入第三方機構監管平臺。具備對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車輛的相關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且具有智能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要求申請主體應為申請車輛購買每車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賠償保函,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客車、半掛牽引車、專項作業車等商用車應購買每車不低于10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不低于1000萬元的交通事故賠償保函。
對于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駕駛人,《管理辦法》要求其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最近1年內無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超速50%以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遵守法律法規;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經申請主體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
對于道路測試或示范應用車輛,《管理辦法》要求,應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應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具備車輛和測試駕駛人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應裝有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保障第三方機構能夠隨時檢索、調閱、回放記錄的數據,并裝有具備提醒功能的裝置,當遇到自動駕駛系統失效時,該裝置應立即提醒道路測試駕駛人接管車輛。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道路測試及示范應用的申請流程。提出該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的主體部門。并規定,申請主體已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認可的智能汽車封閉測試區完成相應測試并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的,第三方機構評估認可和聯席工作小組審核確認,可免除或簡化封閉測試程序,獲得在海南省開展智能汽車道路測試資格。允許開展城市環衛、物流及其他作業示范應用,加快推進商業化應用。
對于高速公路測試,《管理辦法》要求,在海南省道路測試過程中,一年內累計單車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行駛里程超過10000公里且無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發生的車輛,其申請主體可申請海南省高速公路測試。同時強調,高速公路測試不允許做載人測試,進行高速公路測試從原理上也不需要乘客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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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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