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為資質松綁一邊對安全加碼
工信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版正式發布
一邊為資質松綁一邊對安全加碼
本報訊記者孫冉冉報道在經過數月征求意見后,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修改過后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正式發布。在對比新舊兩分《管理規定》后,記者發現,新規定通過修改、刪除部分條款,放松對車企設計、生產、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要求,為車企減負,從而激發市場活力。
據悉,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2017年1月,工信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并于當年7月起開始實施。
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為了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信部從年初便啟動了《管理規定》的修改工作。今年2月和4月,工信部先后兩次在官網發布了《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7月,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8月19日,修改后的《管理規定》終于落定,并將于9月1日起實施。
與舊規定相比,新《管理規定》最大的改動就是不再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設計開發能力。舊規定第五條要求,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車企,應當“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新《管理規定》中刪除了對“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而是將要求重點放在新能汽車生產企業所必需的生產、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能力,為部分在設計開發方面較為薄弱的汽車廠商和汽車設計開發單位提供了機遇。
同時,修改后的《管理規定》還刪除了原有規定中的第二十九、三十和三十一條。在原規定中,這三項條款的內容分別是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改裝改造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以及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所須符合的具體標準和要求。新《管理規定》刪除了這三項條款,降低了新能源汽車企業為滿足上述標準所需消耗的管理成本。
新《管理辦法》還將第二十三條中,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與其保持了一致。
新《管理辦法》在生產管理成本方面為汽車生產企業“松綁”的同時,卻在汽車產品安全的要求方面有所“加碼”。第二十二條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信部門如“發現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有《準入審查要求》所列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產品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以及違法行為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其中,“產品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是新添加的。伴隨著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和推廣,近年來,新能源汽車安全問題逐漸凸顯出來。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問題使得諸多消費者望而卻步。修改后的《管理辦法》將產品安全技術標準納入并作為重要監管標準,體現了對產品安全和消費者安全的重視,從而能進一步倒逼車企加強對產品安全問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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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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