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義劃定編制政采招標文件“紅線”
崇義劃定編制政采招標文件“紅線”
本報訊日前,江西省崇義縣財政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該縣實際,制定印發了《崇義縣政府采購招標文件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明確3個大項44條禁止性條款,劃定編制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的“紅線”。
首先,《負面清單》對招標文件中設置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劃定12條 “底線”。具體包括:設置企業法人,將事業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排除;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國有、獨資、合資、合作等)、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設置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業績等規模條件;限定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的具體名稱或設置經營年限等限制條款的;限定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設定特定金額的業績或對代理商提出業績要求;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或將行業協會、商會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入圍目錄名單等作為資格條件;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條件;設定的資格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規定供應商對同一項目內的各標段(包)不得兼投;沒有法律依據,強制要求在本地設有分支機構并作為資格條件;沒有參加現場踏勘則取消投標(競標、磋商、報價)資格;以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其次,《負面清單》對招標文件中采購需求不能踩的“紅線”也做出了19條詳細規定。具體包括:指定或變相指定特定的品牌、商標、商號、專利、版權、設計、型號、原產地以及供應商獨有的技術規格,具有“知名”“一線” “著名”品牌等不明確的采購需求表述;要求提供指定某一檢測機構、某一部門所屬的檢測機構、檢測日期的檢測報告(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要求出具權威機構的檢驗證書、證明文件等模糊表述;要求投標人提供所投產品的合法來源渠道證明文件指向唯一;售后服務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如要求售后服務站具有獨立門市等)或售后服務要求與采購項目無關;收取履約(質量)保證金超過采購合同金額的10%;設定最低限價;未按規定辦理合法手續,要求原裝進口產品的,拒絕接受國產產品投標;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前對產品進行測試、演示或試用;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相關材料;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安排考察或者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實質性要求;樣品評審只對樣品外觀進行評審,樣品評審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沒有細化評審細則;對貨物的非核心要素提出苛刻要求;能夠明確采購需求還要組織現場踏勘;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實質性要求;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特定金額的業績或代理商的業績作為實質性要求;除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形外要求提供樣品;要求提供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需求中出現“免費”等要求;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最后,《負面清單》對招標文件中的評分辦法和評分標準也拉起了13條“警戒線”。具體為:將供應商資格條件或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評標過程中,去掉報價中的最低報價和最高報價;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不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除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的招標項目外);評審因素的設定與貨物和服務的質量無關;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設定的評分因素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約無關;以“知名”“一線”“同檔次”“服務滿意度”“市場認可度”“市場占有率”等非量化指標或標準作為評分標準;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產品功能、商務條件作為加分條件;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作為加分條件;價格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評分標準未細化量化、未與評審因素指標相對應;分值設置與服務質量、服務需求無關,設定的評分因素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將招標文件未寫明和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作為評審依據。
(鐘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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