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面規范單一來源采購管理
貫徹落實“深改方案”·地方在行動
湖北全面規范單一來源采購管理
該省財政廳印發通知,整合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確定、申請、審批、執行等環節作出細化規定,克服各環節銜接不緊、邊界不清等問題
本報訊湖北省財政廳近日發文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管理,將原本散落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的各項規定進行系統性的梳理與整合,并細化具體要求,以規范預算單位變更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申報,提高政府采購執行效率。
湖北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現有法律法規對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采購程序、審批要求、監管責任做出了相關規定,但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其申報、審批、責任追究、法律適用等環節仍存在銜接不緊、邊界不清等問題。為此,湖北省財政廳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為主導,以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為遵循,立足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原則,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設,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提高政府采購執行效率,提升政府采購服務水平。
《通知》梳理整合了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等10個法律法規中針對單一來源采購的規定,結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確定、申請、審批、執行等環節做了全面規范。其中明確,符合四種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一是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二是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三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四是采用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只有1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只有1家,需要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通知》分別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這兩類項目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確定進行了明確,其中提出,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且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此類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無需獲得財政部門的批準,也不用在湖北政府采購網上公示。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采購人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由主管預算單位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在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湖北政府采購網上公示。
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申請方面,《通知》要求,采購人應將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服務項目,列入“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競爭、供需環境、服務水平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科學測算項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支出,確保達成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因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原因,采購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能充分說明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原則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接受市場檢驗,確因項目的特殊性沒有其他供應商符合條件或者愿意投標的,可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
《通知》還強調,采購人是采購活動的核心,是選擇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主體責任。采購代理機構和專業人員應當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在采購方式選擇上為采購人提供專業支撐,依法作出獨立判斷。各主管預算單位可定期歸集所屬預算單位同類項目向財政部門一攬子申報,財政部門按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要求及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從嚴審批,并負責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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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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