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開展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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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開展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
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道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近日出臺《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以下簡稱《規范》),要求公平有序開展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其中明確,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等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的將被處置。
《規范》對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目錄清單、落實企業守信承諾、采集記錄失信信息、失信行為信用評級、失信責任分級處置、醫藥企業信用修復、信用評價制度的信息化建設等作了規定,其中明確,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是建立并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主體,接受同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并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應堅持以買賣合同關系為基礎、信息基礎依靠部門協同和保障醫藥企業的合法權利的原則,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實施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
在信用評價目錄清單方面,《規范》規定,評價范圍為醫藥企業定價、營銷、投標、履約過程中實施法律法規禁止、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如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下簡稱“醫藥商業賄賂”)、實施壟斷行為、價格和涉稅違法、惡意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國家醫保局制定公布《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并動態調整。清單內容包括:醫藥購銷中,給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等違反《價格法》的行為;醫藥企業因不正當價格行為,被醫藥價格主管部門函詢、調查、約談、告誡、檢查等,推諉、拒絕、不能充分說明原因或作出虛假承諾的;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承諾事項、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等等。
《規范》提出,信用評級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其中,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據醫藥企業信用修復行為和結果及時調整。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全部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據醫藥企業信用修復行為和結果及時調整。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定期向社會公開披露該企業評級結果和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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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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