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高廢止率”使競爭性談判成為“雞肋”
莫讓“高廢止率”使競爭性談判成為“雞肋”
■ 周景超
在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中,競爭性談判方式顯現簡便、快捷、實用、采購效率高的特點。實踐中由于部分采購人使用不當帶來了諸多問題。筆者通過對某地已發布的政府采購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內容進行梳理發現,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項目的廢止率高達80%(其中第一次采購廢止率為80%,二次采購廢止率為50%,三次采購廢止率為10%)。這些數字引發了筆者的思考:項目推倒重來的比率為何如此之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部分采購人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情形不夠準確,或者出于本單位利益訴求,隨意變動談判文件實質性內容,有差別地向潛在供應商提供談判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內容,造成競爭基礎的失衡,傷害了潛在供應商的積極性,結果參與者寥寥無幾;另一方面,部分供應商錯誤地認為競爭性談判就是比價格、重價格,而輕視響應文件的編制,導致有效響應供應商不足3家造成采購失敗。此外,少數采購代理機構為了滿足采購方的好惡需要,有意提高某些指標的要求或者刻意地吹毛求疵,結果導致項目重新組織開展。
那么,如何減少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的廢止率?筆者結合工作經驗淺談幾點意見:
首先,采購人要按照項目需求特點和效率要求,細化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的情形,若符合方可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在采購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規定規范操作。
其次,對于需求明確的采購項目,要將需求細化,并將商務條件、技術需求、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談判的內容以及報價次數的具體要求落實在談判文件中,努力做到在編制談判文件階段就為采購成功打下基礎。而對于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的采購項目,無法在競爭性談判文件中提出實質、明確的采購需求的,需要與供應商反復談判,實現從粗到細,最終明確采購人的具體要求。通過反復談判,采購人明確需求,供應商細化談判響應方案,最終實現3家以上供應商的響應文件滿足需求。為避免出現只有兩家供應商最后報價的情況,可以在符合關鍵需求的前提下降低一般條件,促進競爭,保證3家以上供應商對采購活動有積極性并最終進入最后報價階段。避免因個別供應商主動放棄最后報價,造成采購失敗。
再其次,采購人對談判文件作出實質性變動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如不及時通知供應商,可能會導致實質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而采購失敗,而且,一旦在隱瞞的情況下成交,供應商又不符合條件,容易引起質疑和投訴,嚴重影響采購效率。
最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談判小組在談判過程中,要依法互相監督和制約。采購人需要在談判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也不能在解釋談判文件含義以及宣傳法規政策時,介紹自己的傾向或有可能起誤導作用的感受、說明等。另外,供應商提供的響應文件難免會出現錯誤,有些錯誤甚至出現在實質性響應內容中,談判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提供的資料存在問題,應當認真分析是材料提供錯誤,還是提供虛假資料,屬于材料提供錯誤,按照評審辦法和標準作相應處理,不可盲目廢棄,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綜上,采購人要有“心底無私天地寬”的胸懷,公平對待所有潛在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要堅持原則,一碗水端平,并協助采購人做好需求調研、需求確定、采購標的測算以及項目履約風險防控,提高談判文件的制作水平。供應商要有精益求精的干勁,認真仔細地編制響應文件,從而減少項目重新組織開展的幾率。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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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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