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領域常見的兩個爭議問題該明確了
【實務探討】
政采領域常見的兩個爭議問題該明確了
——從兩起案例談政府采購法的修訂
■ 王楊維 秦志龍
兩家投標供應商的股東為同一人,或者相互之間存在控股關系,供應商的股東為失信被執行人……這些情形是否會影響供應商正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此問題一直困擾著該領域內的從業人員。筆者試從下面兩起案例談起,對政府采購法的修訂提一些建議。
案例1
某預算單位組織采購的“某知識讀本出版印刷及物流配送服務”招標項目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有關投標人提出質疑。該投標人質疑稱:“此項目于2020年8月3日開標,由出版社和印刷廠組成的5家聯合體參與了投標,其中兩個投標人的情況如下:1號投標人由F出版社和Z印刷有限公司組成,4號投標人由K出版社有限公司和Q印務有限公司組成。K出版社有限公司和Z印刷有限公司同屬J出版集團,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均為同一法人J出版集團,兩者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也高度重合。兩個投標人存在重大關聯關系,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相關條款以及招標文件有關規定,認定其投標無效?!?/span>
收到該公司質疑函后,預算單位查詢了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根據《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答復如下: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參加投標的供應商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之間存在直接控股或直接管理關系,這樣的關聯供應商則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經查K出版社有限公司和Z印刷有限公司在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得知:首先,兩者法定代表人分別為A、B,不存在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況;其次,K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股東為J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而Z印刷有限公司股東為Y(集團)有限公司,兩者在股權結構上不互為投資參股、不互為母子公司,且無證據證明兩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綜上,上述兩家供應商不屬于法規所禁止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政府采購活動的關系,采購機構無權將其投標作無效投標處理。
探析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上述預算單位的做法和答復無疑是正確的,也可以說是最優選擇,但不能否認質疑理由是有一定道理的。雖然《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都有“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的類似規定,但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公司之間存在的可能影響公正的各種關系太過復雜,無論對法律法規的制定,還是實際操作中對問題性質的認定都存在兩難選擇。從公正、公平角度講,最理想的是各投標人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但實際上對一些規模較大的集團公司,其下屬的子公司、“孫公司”,甚至是“孫孫公司”多如牛毛,如果說他們之間沒有關系似乎不客觀,但一定要說他們影響公正、公平也難以認定。所以只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照“與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采購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的規定執行。
事實上,這也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一直得不到有效解決,采購人也難以做到真正的一碗水端平,建議未來的政府采購法可以將這一問題予以明確。
案例2
某預算單位組織采購的“醫院急診醫療設備”招標項目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有關投標人提出質疑。該投標質疑稱:“中標人B醫療設備有限公司的股東為失信人,且該失信人員與現任法人代表為直系親屬。并且,B的相關公司合計發生數十起經濟糾紛,誠信堪憂?!?/span>
收到這一質疑函后,預算單位要求被質疑人出具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對其投標文件和提交的說明進行了查證。最后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核實結果答復如下:根據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據此,供應商股東是否為失信人或相關公司是否存在經濟糾紛,不屬于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記錄查詢內容,也無法成為拒絕該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理由。預算單位在對B公司進行信用記錄查詢時,未發現該公司存在《通知》中規定的應當拒絕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情形。
探析
案例2與案例1看似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但筆者以為,他們提出質疑的理由都是基于要尋求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目標,而這些恰恰是政府采購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所謂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之人,俗稱“老賴”。如果該公司的股東是失信被執行人,怎能說他對投標公司毫無影響?但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采購人確實無法拒絕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如果這名“老賴”一旦中標,誰又能保證其不會爽約、再度變為“老賴”?要知道,之所以把失信被執行人稱為“老賴”,就是因為其一貫如此。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將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扶持、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融資信貸、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實施聯合懲戒就是為了增加其失信成本,維護社會、市場的正常秩序。
但如果因公司的某股東為失信被執行人而處罰公司似乎也不完全合理,一方面,股東信息很難全部查證;另一方面,有搞株連的嫌疑,對投標公司也不公平。好像這也是個兩難選擇,如何盡可能給參與各方一個公平、公正的待遇是一個難解之謎。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已經將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列為了重點內容,但是對于案例2這種信用上的關聯關系并沒有明確規定,和案例1類似,建議新修訂的政府采購法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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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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