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推進政府購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
政采頭條
五部門推進政府購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
《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以項目預算、政府采購、合同簽訂等為主要內容的規范的服務購買機制,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殘聯近日出臺《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政府購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的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實施方式等作出規定。其中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個人均可成為承接主體。
《指導意見》指出,各級民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和殘聯是政府購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的購買主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工作。承接政府購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承接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場地、設施、人員和康復服務的能力,掌握為精神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的知識和技能,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在實施方式方面,《指導意見》明確,可采用發放服務券、購買小時服務等形式,確定政府購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的實施方式。服務對象既可以由民政、衛生健康、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認可的服務機構提供定期服務,也可以在托養機構、日間照料中心、康復中心、社會組織等社區設施內接受定點服務,或接受居家康復服務。
《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以項目預算、政府采購、合同簽訂、項目監管、費用支付等主要內容的規范的服務購買機制,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以及對承接主體的要求和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讓承接主體了解和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具備資質、創辦較早、運行良好、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礎和社會滿意度高的承接主體,同時符合政府采購法單一來源使用情形的,購買工作可依法確定。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明確所購買服務的范圍、標準、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對于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資金能夠保障的前提下,購買主體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購買主體對項目實施進行全程督導和監督檢查,加強對承接主體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及對履約情況和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在合同中期、終期或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承接主體按照合同要求,具體實施康復服務工作。承接主體實施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及時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評估,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
《指導意見》還強調,要加強政府購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責任和績效意識,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嚴格績效目標管理,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必要時可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在績效評價中側重受益對象滿意度指標。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結算購買服務資金、年度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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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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