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虛假投標要過罰相當
【案例看臺·深圳2020年政采典型案例①】
編者按:提供虛假材料、圍標、串標……近年來,這些問題常常出現在政府采購的質疑投訴案中,同時,業界經常反映,此類問題雖然常見,但卻難以認定。近日,深圳市財政局總結了7個典型案例,就上述問題的解決給出了一定參考。本報將陸續刊發這批案例,以饗讀者。
對虛假投標要過罰相當
——T公司在“XX防火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案分析
基本案情
某年5月25日,采購人深圳市G中心就“XX防火服務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本項目共分為15個標段,供應商可以參與15個標段的投標活動,但是只能獲得一個標段的中標供應商資格。當年6月28日,代理機構發布本項目“候選中標供應商的公告”,共有45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經評審,包括T公司在內的25家供應商成為第一輪候選中標供應商。當年8月9日,因T公司提供虛假資料被質疑成立,代理機構發布“候選中標供應商的公告(第二輪)”,其中顯示取消了T公司的候選中標供應商資格,并將T公司提供虛假資料情況反映至財政部門。經查,T公司在本項目投標文件中提供的N員工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系虛假資料,與社保部門記錄的真實繳費記錄不符。據此,財政部門依法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T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提出聽證申請,稱提供虛假資料為員工個人行為,非T公司授意,同時認為行政處罰過重。財政部門依法組織聽證會,認為提供虛假資料為N員工個人行為的辯解不成立,但罰款按照15個標段中標金額平均值處罰相較于違法行為明顯過重,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在綜合考量T公司的違法情節、危害程度、處罰的社會效果等各方面因素前提下,依法依規酌情處罰。
財政部門結合本項目的特殊性以及T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本項目最低中標價標段的中標金額認定為T公司違法行為所涉及的采購金額,向T公司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T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再次提出聽證申請,稱提供虛假資料為N員工個人行為,非T公司授意,同時認為行政處罰過重。財政部門依法組織聽證會,認為T公司的辯解不成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T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該處罰決定。
處理理由
關于T公司提供虛假資料的問題。在事實認定方面,T公司已經構成了提供虛假資料的事實。供應商T公司應當對投標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本案中T公司主張提供虛假資料是N員工的個人行為,非T公司授意為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的相關規定,財政部門認為:第一,參與案涉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是T公司,投標文件是T公司編制,員工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是T公司編制投標文件過程中收集、整理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T公司作為政府采購供應商應對其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第二,T公司具有核實投標文件真實性的能力和途徑。案涉虛假資料為N員工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N員工作為T公司的員工且其社保由T公司繳交,N員工社保繳交信息屬于T公司內部管理的人事信息。同時,根據現有社保繳交查詢途徑,T公司作為N員工社保的繳交單位,其具有合法核實、查詢社保信息的權限和公開途徑。T公司在其具有查詢《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的能力和途徑的條件下,沒有盡到審慎審核的義務。
關于行政處罰是否過重的問題。行政處罰裁量幅度應結合本項目的特殊性以及T公司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當實際成交金額有多個認定標準時,宜采取對被處罰人有利的標準。《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采購金額是指采購項目實際成交的金額。本項目已實際完成招標投標工作,產生了實際成交金額。根據本項目的招標文件要求,雖然參與投標的供應商以一份投標文件同時對15個標段均作投標響應,但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最多只能中其中一個標段,且每個標段的中標金額均不同。T公司并未實際中標,用總中標金額進行處罰明顯過重,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不相當,因此不宜用總的中標金額作為采購金額標準來進行處罰。最終,本案從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角度認定采購金額為最低中標價標段的中標金額。
處理結果
T公司的行為構成《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違法情形,財政部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T公司作出罰款和三年內禁止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該處罰決定。當事人未就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
(深財)
小編有話說
由于深圳經濟特區具有獨立的立法權,因此深圳政府采購遵循的是《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等法規,這一點有別于我們日常報道的案例分析,在這里特別提醒廣大讀者要注意區分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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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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