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虛假材料叫“擅自變造”
【案例看臺·深圳2020年政采典型案例③】
有一種虛假材料叫“擅自變造”
——L 公司在“XX 社會停車場運營維護”政府采購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案分析
案例要旨
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損害政府采購公正原則與政府采購公信力。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擅自變造、未經證明材料出具單位認可的內容,使得該證明材料反映的信息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的,該情形應當認定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某年6月13日,L公司參加“XX社會停車場運營維護”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并獲得中標供應商資格。L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一份由深圳市H局綜合處于前一年3月1日出具的關于H局辦公樓等物業管理服務項目的《政府采購履約情況反饋表》。該表顯示,L公司在“H局辦公樓等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履約評價中的“總體評價”和“分項評價”中“質量方面”“價格方面”“服務方面”“時間方面”“環境保護”各欄均為“良”,但“分項評價”中“其他”的評價內容和評價等級為“優秀”和“優”。
經向H局核實,反饋表中顯示的,評價內容“其他”填寫“優秀”及評價等級勾選“優”,并非H局填寫及勾選。經財政部門核實,L公司在本項目投標文件中提交的《政府采購履約情況反饋表》反映的評價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該表中的“其他”一欄內的評價內容及評價等級均非出具機關填寫及勾選,L公司隱瞞了真實的履約評價情況,且L公司本項目的年度履約情況為“差”,采購人已提前與其解約。
處理理由
本案中,L公司在提供真實客觀資料不利于其獲益的情況下,為了滿足招標文件評分要求,提高中標概率,擅自在證明材料空白處填寫、增加其他未經證明材料出具單位認可的內容,使得被變造后的證明材料所反映的信息與真實情況不一致,通過隱瞞真實的服務質量水平謀取中標。財政部門認為,供應商對第三方出具的資料進行篡改后作為投標文件內容之一,屬于《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情形。
從主觀方面來看,該變造行為是供應商主動、積極為之,且變造行為能夠使其獲益,因此對該行為具有知情和故意的主觀過錯。從客觀方面看,供應商客觀上實施了變造原始資料的行為。上述情況符合《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應該對該種行為予以處罰。
處理結果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和《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L公司處以罰款和三年內禁止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的行政處罰。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該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深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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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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