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化政府采購信息應“慎”變更
電子化政府采購信息應“慎”變更
■ 周景超
近年來隨著電子化政府采購的蓬勃發展,電子化政府采購的優勢逐步顯現,既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和采購效率,又降低了人為操作的可能性,受到采購當事人的青睞。但在電子化政府采購實踐中也出現了信息變更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以及信息差異化等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某單位采購一批教學儀器,采購信息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予以發布,由于采購需求不明確,隨后又多次在電子化交易平臺上變更采購信息。造成部分潛在供應商獲得的采購信息不一致,從而引發質疑投訴,影響了政府采購的形象和采購效率。此類問題不容小覷。
究其原因,一是現行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法規規定,重點敘述非電子化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流程,而關于電子化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流程的內容卻比較少。
二是由于電子化政府采購時效快,且信息覆蓋化程度高,潛在供應商下載電子文件后,就很難再關注此類采購信息了,若告知權缺位則會造成信息資源難于共享。
三是有部分采購人利用電子化政府采購的缺漏,通過特定的電子化信息手段隨意變更采購信息,告知其相關供應商,達到為相關供應商“量身定做”的目的。
那么,采購人在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中該如何正確變更采購信息?筆者結合實踐工作淺談幾點建議。
首先,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01號)的要求規范信息變更的內容。在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中應審慎變更公告。因為對已經發出的采購信息反復變更,則會降低采購信息的嚴肅性,引起供應商的猜疑,甚至引起質疑和投訴。因此采購人在編制采購信息階段必須做到嚴謹、科學。對不熟悉的專業問題,應當征求專業人員或者相關供應商的意見,盡量避免對已經發出的采購信息進行變更。
其次,因采購需求發生變化,確需變更采購信息公告的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在編制變更公告時要將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變更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以保證政府采購活動的公平和公正。二是澄清或者變更已發出的采購信息,要給投標人留出一定的響應時間并向后延遲報名時間和開標時間,以保證潛在供應商獲得信息效力的延續。三是在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平臺(業務處理平臺)自動綁定潛在供應商的電子信息內容下載功能,并保證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被潛在供應商接受,必要時能夠提供相應證據。四是在電子采購文件(投標人須知)欄目中備注法定網站公告方式和電子郵件下載地址,以及各潛在供應商在開標截止日期前應留意的事項。五是擴大采購信息發布面,除在法定媒體公開發布外,還應在其他媒體發布,提升政府采購信息的廣度和影響力。
再其次,通過規范變更電子化采購信息的發布,可以促使采購人嚴肅對待自己的采購行為,避免和減少由于采購人隨意變更采購信息而給投標人帶來的損失,這是對投標人的一種保護措施,且無形中增加采購人的責任和壓力,促進采購人更加科學合理地發布采購公告,使潛在供應商獲得相同的采購信息,從而形成充分競爭的氛圍。
最后,若采購人運用變更采購信息手段向潛在供應商提供差異化采購信息的,潛在供應商可以向財政部門反映。財政部門應依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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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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