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庫”時需要掃清的三點疑惑
編者按:近年來,中央及地方在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方面作出了諸多努力。但在具體實踐中,仍然存在認識模糊、理解偏差、執行不到位等情況。為解決實務中的這些“疑難雜癥”,并為優化我國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再添動力,本報特推出“優化營商環境”專題,圍繞專項清理、控價、電子化、信息公開等方面展開具體報道。第一站就讓我們從“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專項清理”談起。
“清庫”時需要掃清的三點疑惑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近日,各省級財政部門按照《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已向財政部報送了清理結果。但記者了解到,在開展此項工作的過程中,很多從業人員心中打有問號,找不著庫、清不對庫、淺嘗輒止等是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
文里文外找“三庫”
《通知》明確提到要清理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但這“三庫”具體指什么?記者查閱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后,并沒有找到答案。
難道這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帶著這樣的疑問,記者向業內人士咨詢了有關意見。
“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確實沒有明確定義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但有供應商庫的概念。”一位業內專家告訴記者,根據財政部87號令(即《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財政部74號令(即《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只有省級以上的財政部門才能建立供應商庫。
“其實,《通知》要求清理的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也都是供應商庫,不過它們是‘非法供應商庫’,即根據《通知》規定,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外,對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供應庫。”某地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解釋說。
跳出法規文件,揭開“三庫”真面目。針對實踐中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具體表現形式,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彭時明舉例告訴記者,比如有些審計部門的審計機構庫、發改與建設部門的造價機構庫,財政部門的財政評審機構庫等,這些供應商庫通常會設立一些非法定門檻,只有入圍的供應商方可參與一定周期的交易活動,這樣的供應商庫就是《通知》要求清理的對象。
“總的來講,建立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操作流程為:有關部門設定一些條件,通過公開招標或競爭性磋商方式選擇部分供應商入庫,且供應商入庫的有效期不等,大多在1—3年的范圍內。”彭時明說。
此外,記者在采訪時了解到,會計、審計、預(結)算評審、零星工程維修、工程造價咨詢、工程監理服務、法律服務等是本次清理工作重點關注的內容,也是“三庫”案發的“重災區”。
火眼金睛清對庫
記者在采訪時發現,對于“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協議定點入圍供應商”“采購人自建的代理機構庫”的理解認識,有待進一步厘清。比如,近日就有從業人員問詢道:“協議定點入圍供應商與采購人自建的代理機構庫是否屬于此次清理的范圍?”
如何火眼金睛并做到精準清理?采訪中,業內人士給出了一些參考答案。
對于協議定點入圍的供應商,《通知》已有明確,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也就不在清理范圍之內。另外,彭時明告訴記者,建立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目的就是把供應商“圈定”在一定范圍內。這和協議定點入圍供應商的操作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協議定點供應商的選擇權在最終用戶(即采購人)手中,而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選擇權則在主管部門,比如,對于某審計項目的供應商,預算單位無權選擇,要由政府審計部門在“庫”中指定。
對于采購人自建的代理機構庫,多數受訪對象表示,其一般不在本次的清庫范圍內。這主要有兩點原因:一方面,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比如,上級預算單位可以設置本級的代理機構庫,但是不應把本級代理機構庫強加給下級單位參照執行,從而剝奪下級單位自主選取代理機構的法定權限。
另一方面,就是代理付費問題牽涉其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對此,有聲音認為,代理費用在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原則上由供應商支付,在此付費原則基礎上建立的代理機構庫自然不屬于被清理的對象。但如果“限額以上”代理服務由采購人支付購買,這就屬于政府采購了,這樣的代理機構庫就在清理范圍中了。
當然,關于采購人自建的代理機構庫是否屬于應被清理的“三庫”,業界也存有爭議。有關從業人員建議,希望今后有關部門對此問題進一步明確。
與時俱進放眼量
《通知》的出臺得到了業界的充分肯定,但許多從業人員表示,清理工作不能蜻蜓點水,需要在“清庫”的同時,對營造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作更深一步的思考。
——“清庫”工作勢在必行。據南京審計大學副校長裴育介紹,此前,實踐中建立的一些供應商庫有其合理性,建立的初衷也是好的,其為采購單位提供了參考與方便。但在實際執行中,由于供應商庫更新不及時、數量有限等,被使用部門僵化運用,進而導致采購質量、采購價格、采購效率不盡人意。另外,近年來,國務院大力推行簡政放權改革,很多行政許可被取消,精簡力度持續加大。“如此來看,本次清理工作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裴育說。
——大數據與信用承諾賦能政府采購。據了解,此前,國務院召開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會議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健全制度化監管規則,規范行政執法,對所有市場主體一視同仁,促進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信用監管、重點監管等結合,推行“互聯網+監管”,健全與新興產業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對疫苗、藥品、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等實行全覆蓋嚴監管。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承諾制。
對此,山東省政府采購中心汪濤表示,結合“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承諾制”的整體要求,建議未來建立供應商主體信息庫。供應商自主選擇將自身投標所需信息錄入庫中,采購人根據采購需要隨時調用,同時,將庫中信息進行公示,對于公示無異議的信息,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只要提供信用承諾即可,以此減輕供應商負擔,提高采購效率,也規避了質疑、投訴的風險,這樣也為大數據賦能政府采購提供了基礎數據載體,符合“放管服”的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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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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