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取消投標保證金為企業“減負”
福建省泉州市:取消投標保證金為企業“減負”
本報訊 記者馬金眈報道日前,福建省泉州市財政局發文,明確提出自今年6月1日起取消投標(響應)保證金,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實為企業“減負”。
根據《泉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今年6月1日起,由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的政府采購活動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
《通知》還提出,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的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采購人不得拒收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并且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的事項后,應根據采購合同及時向供應商退還履約保證金。
此外,《通知》強調,泉州市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退還已收取的保證金。對歷年來留存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賬戶中,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及時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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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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