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代理機構監督評價6月啟動
政采頭條
全國代理機構監督評價6月啟動
財政部明確,此次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將采用被抽取檢查單位可自愿選擇參加評價,未被抽取的其他單位可申請參加評價的模式開展工作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日前印發通知,明確自6月起組織開展2021年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將在以往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對自愿參與的代理機構進行綜合性評價,推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
《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了解到,此次監督評價工作將由各級財政部門在代理機構名單中,隨機抽取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作為被檢查單位,這些被檢查單位可自愿選擇參加評價。此外,未被抽取的其他單位也可申請參加評價。監督評價將按照《2021年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系》統一對參加評價單位相關情況開展評價工作,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與人員情況、管理情況、失信與處理處罰情況4個一級指標以及11個二級指標,根據企業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型、綜合型兩類進行分別評價。檢查結束后,財政部門還要形成本級監督評價工作報告。今后,原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不再單獨開展。
財政部提出,本次監督評價工作主要針對代理機構2020年執業情況。中央本級抽取代理機構的數量由財政部具體確定,各省(區、市)抽取數量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區代理機構總數的25%,抽取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機構總數不足30家的,應對所有代理機構開展監督評價工作。從每家代理機構抽取項目時,數量應不少于5個,抽取項目范圍包括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
在監督評價工作時間安排上,財政部明確監督評價時間從6月開始,采取書面審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6月1日至6月15日為材料報送階段,參加本次監督評價工作的代理機構根據財政部門通知要求,對照監督評價依據整理本機構相關情況及被抽取項目相關的文件、數據等資料,對2020年度執業情況,被檢查單位形成自查報告,參加評價單位形成自評報告,報送財政部門。6月16日至7月15日為書面審查階段,財政部門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對代理機構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被檢查單位編制工作底稿,對照評價指標體系,對參加評價單位編制評價底稿。7月16日至7月30日為現場監督評價階段,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監督評價工作組進一步到代理機構實施現場考察、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或評價底稿。8月2日至9月30日為處理處罰階段,財政部門對監督評價中發現的采購人、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處理處罰信息,財政部匯總全國處理處罰綜合信息。10月8日至10月22日為匯總報告階段,財政部門形成本級監督評價工作報告,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匯總形成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報告,財政部匯總形成全國監督評價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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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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