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啟動第二批代理機構資格集中認定工作
財政部將啟動第二批代理機構資格集中認定工作
----集中審查認定時間為11月1日至4日、11月7日,計劃申報的代理機構應于2011年10月30日8時前完成網上申報工作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繼今年6月1日開展首批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集中認定工作后,財政部將于11月1日啟動第二批資格集中認定工作。與第一批不同的是,為保證工作和服務質量,本次認定工作改進了申報流程。
記者日前從財政部了解到,2011年第二批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集中認定工作將于近期展開,本次集中審查認定時間為11月1日至4日、11月7日,共5天。為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財政部國庫司公布了《關于2011年第二批集中認定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本次認定工作改進了申報流程,即根據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審核系統”中已完成報送的“代理機構序號”進行排號,分日分批次開展認定工作。計劃申報的代理機構應于2011年10月30日8時前完成網上申報工作,屆時,財政部將按序號統籌安排確定現場申報的時間,并于10月30日12時前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布。
《通知》要求,申報機構初審時需提供的原件涵蓋9個方面:一是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保登記證、近一年的驗資或審計報告、資質證書原件。二是專職員的職稱證、培訓證、人事檔案管理證明、社保證明、勞動合同原件。三是京外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由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固定營業場所審核意見的掃描件。四是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原件;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提供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原件。五是業績的委托協議、中標通知書原件。六是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原件。七是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八是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請或者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情況的說明。九是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的書面聲明。《通知》明確,原件要求中的專職人員是指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由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職人員,不包括退休人員。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交由公證機構公證“與原件一致”后裝訂成冊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復印件的原件。
此外,《通知》提醒代理機構,凡2012年6月1日前甲級資格證書到期的,應及時參加本次集中認定,以免出現資質到期無法使用的情況。
據了解,2010年10月和11月,財政部相繼出臺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和《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10]133號),對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集中認定工作進行了明確。有267家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在2011年第一批資格認定中獲得了代理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的資格。
《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2011年第二批集中認定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有關事宜的通知
有關代理機構:
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和《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10]133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將于近期開展2011年第二批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時間安排
集中審查認定時間為11月1日至4日、11月7日,共5天。為保證工作和服務質量,本次認定工作將改進申報流程,根據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資格審核系統”中已完成報送的“代理機構序號”進行排號,分日分批次開展認定工作。請有關代理機構于2011年10月30日8:00前完成網上申報工作,財政部將按序號統籌安排確定現場申報的時間,并于10月30日12:00前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布。請有關有關代理機構及時完成網上申報工作,并留意現場申報時間通知。
二、初審時需提供的原件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社保登記證、近一年的驗資或審計報告、資質證書原件;
2.專職員的職稱證、培訓證、人事檔案管理證明、社保證明、勞動合同原件;
3.京外申請甲級資格的機構由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固定營業場所審核意見的掃描件;
4.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原件;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提供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原件;
5.業績的委托協議、中標通知書原件;
6.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原件;
7.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8.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請或者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情況的說明;
9.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的書面聲明。
三、注意事項
1. 2012年6月1日前甲級資格證書到期的,請及時參加本次集中認定,以免出現資質到期無法使用的情況。
2.專職人員是指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由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職人員,不包括退休人員。
3.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交由公證機構公證“與原件一致”后裝訂成冊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復印件的原件。
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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