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膨脹”!寧夏政采加力支持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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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包“膨脹”!寧夏政采加力支持中小企業
寧夏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文明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為40%,未預留份額項目對小微企業報價給予8%-10%(工程項目4%-5%)的價格扣除
本報訊 記者馬金眈 通訊員舒心報道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日前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化政策執行要求,推進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政策落地。同時,預留份額、價格評審優惠等政策紅包“膨脹”,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記者注意到,對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細則》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的比例提高了10個百分點,明確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必須預留預算總額的40%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同時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預留份額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供應商本身提供所有標的均由中小企業制造、承建或承接的,應當視同符合資格條件,無需再向其他中小企業分包或與其他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在價格評審優惠方面,《細則》提出,對未預留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以及預留份額項目中的非預留部分采購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8%-10%(工程項目4%-5%)的扣除,用價格扣除后的報價參加評審。這一報價扣除比例的最低限也較《辦法》有適當提高。
在降低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交易成本方面,《細則》明確,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或采購包,鼓勵采購人免收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對確需收取的,保證金應以非現金形式收取,投標保證金比例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細則》還對采購人提出了相關要求,包括采購人通過網上商城采購分散采購限額以下的貨物、服務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中小企業的貨物、服務;不得要求中標或成交的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款、工程、服務款項,延遲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并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填報采購計劃時,不得隨意調整填報采購預算時確定的是否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以及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算份額、預留份額采購方式等。
此外,《細則》細化了政策執行要求,包括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主管預算單位在下一年度開始前公開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具體方案;明確了采購項目涉及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文件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采購項目涉及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開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對于預留份額的采購合同,應當明確標明本合同為中小企業預留合同;主管預算單位按年度公開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項目執行情況;將網上商城直購、競價采購、協議供貨及零星采購等方式納入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明確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對《中小企業聲明函》提出異議的處理程序;明確財政監管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和認定模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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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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