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證明材料能否成為前置要求
【實務探討】
技術證明材料能否成為前置要求
■ 張芷華
采購文件能否要求投標人提供技術參數的證明材料?下面這起案件或許能提供參考答案。
案件詳情
某醫院擬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一批高端醫療器械。該項目采購清單包含了中心監護系統、病人監護儀及轉運監護儀等,用戶需求多達70多項技術指標。另外,采購人提供的采購需求中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明確各項技術參數的具體響應情況,評標委員會依據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技術參數響應情況進行評審,無需依據第三方證明資料。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就該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根據標準范本編制了采購文件,其中要求,對于技術參數條款的響應情況須提供相關技術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投標貨物制造商的證明資料復印件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復印件等),該項要求作為評分依據但不作為無效投標條款。代理機構就編制完成的采購文件和采購人進行確認溝通,采購人綜合考慮供應商編制投標文件的水平、相關技術證明資料出具的時間、政府采購執行優化營商環境政策的相關要求等情況,最終決定,以投標人自身承諾的技術參數響應情況作為評審依據,不要求投標人提供相關的技術證明資料。
在項目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人實際的響應情況進行評審,最終推薦A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B公司為第二中標候選人。經采購人確認中標人后,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法定媒體上發布了該項目的中標結果公告。次日,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收到B公司遞交的關于A公司在本項目技術參數累計30項不滿足采購文件要求的質疑函,并提供了相關的技術證明資料,質疑請求A公司不應被推薦為中標人。工作人員審核質疑函后,對B公司質疑函中提及的質疑事項要求A公司在一定時間內作出合理的解釋并提供相關的技術證明資料。
在規定時間內,A公司僅對質疑函中部分技術參數進行了回復,經項目人員再次溝通,在原評標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前A公司并未進行回復。后來,由原評標委員會出函告知A公司在當天必須針對質疑事項全部解釋說明,否則視同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當天A公司最終對質疑函進行了回復,稱其所投產品技術參數確實出現了不滿足采購文件要求的情形,并出具了書面函件。隨后,項目人員再次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協助質疑處理,經原評標委員會核對,采購結果發生了變化,調整后的結果為B公司是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為第二中標候選人。
案件焦點
因采購文件沒有要求投標人提供相關技術證明資料,且證明資料不作為評審依據,投標人承諾的技術參數的響應情況可能影響采購結果。
處理思路
本案例聚焦點在于,在采購文件關于投標人所投產品對技術參數響應情況沒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所投產品技術參數響應情況真實性的判斷存在一定難度,經評審后推薦的中標產品實際技術能力難以保障采購人后續項目運維工作。針對該事項,代理機構按照以下邏輯進行了思路梳理和質疑處理:
首先,從被質疑人所投產品實際的技術參數響應情況來看,質疑函反映被質疑人技術參數累計30項不滿足采購文件要求的情形。針對這一問題,代理機構要求被質疑人作出有關說明解釋并提交相關技術證明資料。依據質疑函的技術證明資料、被質疑人投標文件響應承諾以及被質疑人關于質疑事項的說明解釋,經核實,被質疑人出現技術參數響應與采購文件要求負偏離的情形。
其次,從招標結果上來看,被質疑人出現技術參數響應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情形,經過質疑和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后,依據評分標準扣除中標供應商相應得分后,本項目中標候選人順序發生改變,原中標結果無效。
再其次,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六條的規定,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至本級財政部門。
最后,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項目共有4家供應商參與投標,經過質疑和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后,B公司得分排名第一,被原評標委員會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且經采購人確定為中標供應商。
延伸思考
一是嚴謹性。采購人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嚴格制定采購需求,不宜過多考慮投標人制作標書的成本、時間而對自身的實際要求降低標準,這樣做也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一條“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的規定。且采購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編制時給采購人提供更多實務上合理、合法的建議。
二是真實性。供應商應誠實響應,否則供應商將因提供虛假材料而面臨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刑事處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
(作者單位:采聯國際招標采購集團有限公司)
小編有話說
技術證明需有度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一直以來,投標人的真實響應與否是政府采購關注的焦點和評審的難點,上述案件反映的正是這樣一個問題。針對這種情況,很多采購人要求供應商對技術響應部分提供證明材料,但這么做,也不一定能規避虛假應標,反而還可能帶來新問題。
一方面,要求供應商提供證明材料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虛假應標的概率;另一方面,如果技術證明材料設置得過多或不合理,也可能加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成本,引發質疑投訴,也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導向。據了解,有些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某技術報告動輒也要幾萬元,這樣的技術證明如果是“無理的”“多余的”,這對于供應商來講無疑是一種“技術壁壘”。
因此,“一刀切”的做法是要不得的。采購人在編制采購文件時應當綜合考量,既要讓供應商滿足自身的需求,也要給供應商更多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不能設置過多的、無理的技術證明材料,技術證明也要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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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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