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項目叫停要慎重
對項目叫停要慎重
秦志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采購二部副部長,高級工程師
某軟硬件集成與業務應用系統開發項目于2010年12月29日發布招標公告,原定2011年1月20日開標。而在2011年1月5日,采購中心收到某供應商關于本項目的相關疑問,采購中心及時將疑問轉交給采購人,采購人對此非常重視,組織專家及設計、咨詢單位對疑問進行了認真答復,11日在網站發出答疑文件,并將開標日期延期至1月26日。在25日下午,監管部門電話要求采購中心暫停本項目的采購過程,而這個項目本應是要在26日上午開標。筆者對監管部門的叫停也有幾個疑問:
第一,有投訴就暫停項目采購過程是否妥當。監管部門要求暫停項目采購過程的理由是收到供應商對本項目的投訴,請問是否收到投訴就要暫停,是否應對投訴內容進行分析和判斷。尤其對匿名投訴更應慎重對待,否則不僅會浪費時間和精力,而且會產生其他糾紛。筆者在接到監管部門的叫停電話后,詢問能否告知供應商投訴內容,被告知他也不是很清楚。問題都不清楚就要叫停?還是投訴內容要對采購中心保密?筆者表示,前階段收到過供應商的疑問并進行了答復,并且把疑問及答復均傳真給了監管部門,結果還是要求暫停。
第二,監管部門是否也應該遵守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雖然《政府采購法》第57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雖然賦予了監管部門暫停采購活動的權力,但在暫停時,是否也應遵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第28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可以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規定很明確,至少提前3天,而監管部門要求發布暫停通知只有不到1天時間,這是采購機構違法還是監管部門違法?從理論上說,通知是采購機構發的,當然是采購機構違法,但這又是監管部門要求發的,責任還在采購機構嗎?采購機構可以拒絕執行嗎?監管部門是否在濫用職權?如果投標人堅持第2天遞交投標文件(因為財政部18號令明確要求提前3天通知,現在只有不到1天時間通知,理應是違法行為,投標人可以不遵守),這該如何處理?如果投標人對此進行投訴,該怎么辦?
第三,對投標人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因為原定第二天上午要開標,正常情況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在當天下午肯定是已經制作完成了,現在要“暫定”,那么這些投標文件也就作廢了(時間不對了、內容也許也要發生變化),由此產生的費用誰來承擔?如果是非本地投標人,他們可能已經在趕來投標的路上了,這些差旅費又該誰來承擔?我認為財政部18號令要求至少提前3天通知延期是有道理的,在本案例中,該如何處理?監管部門考慮過嗎?
筆者以為,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采購機構,對采購人、供應商而言,只要認為是政府采購,而不會去區分監管部門還是采購機構,所以雙方均應從大局出發,把政府采購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問題。另外,監管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是否更應考慮法律法規的要求,在本案例中,不暫停采購過程是否是一個對各當事方更好的結果(從事后看,投訴內容基本就是當初的相關疑問,是供應商未看到答復還是監管部門收到投訴時間晚了,甚至是反應動作慢了。另外監管部門邀請專家對投訴內容進行了論證,專家一致認為采購人的答復是符合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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