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電子競價行為 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政采頭條
規范電子競價行為 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電子競價采購管理辦法》修訂并發布
本報訊 記者袁瑞娟報道 近日,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修訂并發布了《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電子競價采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重點圍繞電子競價需求、電子競價程序、履約管理、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新增了競價需求規范、競價終止的情形、重新開展競價的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
“國采中心電子競價系統已上線近一年半時間,整體運行平穩。但隨著新政策的出臺、系統功能的進一步完善、供應商違約情形的不斷變化和問題增多,出現了原辦法無法涵蓋全部情形的問題,亟須修訂《辦法》來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國采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新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發布與實施后,電子競價增加了有關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要求和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需求;二是部分電子競價功能進行了調整完善,包括小微企業價格優惠認定、系統自動處理競價違約情形和報價時限調整為工作日等功能;三是競價成交后不確認訂單、確認訂單后不及時供貨履約或擅自取消訂單等。
《辦法》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重置章節。修訂后的章節包括總則、電子競價當事人、電子競價需求、電子競價程序、履約管理、違約責任和附則。二是新增發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電子競價運行規則》(以下簡稱《運行規則》)制度。為解決不斷出現的供應商違約情形,配合電子競價各類流程完善、新功能上線等工作,國采中心將不定期發布《運行規則》,針對競價流程、交易規則、違約情形等作出進一步解釋和說明,這樣既能維護《辦法》的嚴肅性,也能靈活應對各類新情況、新變化。三是加強違約管理。針對采購當事人不同階段的違約情形,設計了相對應的暫停交易權限時長的管理規定。以供應商違約管理為例,《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發生在訂單生成階段的四種違約情形,暫停交易權限3個月;第三十六條規定發生在合同履約階段的違約情形,暫停交易權限6個月;第三十七條明確了在電子競價過程中發生幾種違法違規情形的,暫停交易權限1至3年。
修訂后的《辦法》自8月18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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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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