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三十二)
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三十二)
8.10.2 背景調查
在評標完成后但在授標之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應對建議授標的投標人進行背景調查,以核實該投標人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標準,或(適用時)根據采購過程的性質進行核實,并可根據此等調查結果拒絕該投標人。調查和核實結果應記錄在案。負責采購過程的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采購官員必須在授標申請文件中記錄所采取的具體背景調查行動及其結果,以便PA權力機構在批準授標時核實是否已進行了供應商背景盡職調查。
背景調查將按照分級風險辦法進行,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所有合同都提出最低要求,高風險情況須進行高級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較高風險”通過下列指標定義:供應商國家的全球清廉指數(CPI);當前授標的金額(加上過去12 個月授予同一供應商的金額);以及特定的市場條件,例如供應商在聯合國的欺詐、串通歷史及公共采購招投標。對于以下授標情況,必須進行高級背景調查:(a)以消費物價指數為50或以下的國家為依據,對供應 商或業務部門的授標;(b)當前授標金額等于或高于25萬美元;(c)這是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首次聘用供應商。然而,如果適當的話,也可以對較低金額和其他情況進行高級背景調查。
最低背景檢查要求:
通過互聯網搜索,檢查公司網站,核實投標人是否存在和狀態,或者如果適用時,請撥打其申報的辦公電話號碼查詢;通過要求供應商提供書面證明或其他文件證據,核實供應商是否經過合法注冊(如果在報價書的技術評審期間未經核實,或未以其他方式已包含在聯合國全球采購網或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供應商簡介中);根據第3.3條“供應商不合格”的規定,確保供應商并非為不合格供應商(如果在標書初步審查期間沒有進行確認的);檢查投標人是否有任何未決索賠、爭端和爭議問題(見第8.10.3條“有未決索賠、爭端和爭議問題的供應商”)。
高級背景調查可能包括以下任何內容,視情況而定,并在與PA協商后,必須正式記錄:核實公司登記冊中包含的信息,包括重要的商業信息,如成立日期、初始和當前股東、股本、法定代表人詳情、公司名稱變更;向發行人核實標書(建議書)保函的真實性;根據關于供應商利益沖突的規定(見第1.5.4.3條),驗證投標人所有者和管理層相對于其他投標人的獨立性;向制造商核實提交的制造商授權表;驗證提供的其他文件,如質量管理體系證書或對供應商可持續性調查問卷的回復;核實提供的財務報表。包括通過下列手段進行核實:(a)檢查是否有指定的審計師。并已進行過此類審計:(b)檢查在過去標書中提供的財務報表與本標書中所提供的財務報表是否一致,如果適用的話;驗證公司的財務穩健性,包括通過外部報告(如鄧白氏咨詢公司);檢查投標人過去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合同的供應商績效評估(SPE)(見第13.2.7條“供應商績效評估”)。注:如果由于投標人之前的記載的不當業績,而該投標人未被正式暫停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業務往來(根據第3.3.e條),則評標小組必須確保其與采購的價值和風險相稱。檢查以往工作的參考資料;對投標人場地進行實地考察,確保其擁有相關設備(例如,用于工程采購的施工設備,或用于軟件要求的基礎設施)。投標人應允許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代表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其設施,檢查投標人的場地(如適用),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檢查訴訟歷史記錄;如果被推薦授標的供應商在其標書中聲明其為婦女所有的企業(或其他特殊利益集團),且這是中標的因素,則核實該聲明的準確性。
8.10.3 有未決索賠、爭端和爭議問題的供應商
如果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與供應商存在爭端、索賠或其他有爭議的問題懸而未決,包括在調查據稱存在違禁做法時(見第1.5.4.2條),會損害或質疑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或當履約與任何爭端的有效解決不一致,PG負責人在與總法律顧問協商后,可指示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所有人員避免參與與該供應商的采購行動,直到問題解決為止已經解決或者以其他方式被認定不再具有爭議。
每個PA均有責任確保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采購行動不包括此類供應商,也不向該供應商授予合同。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各業務部門的各負責人有責任將供應商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各業務部門之間的任何爭端、索賠或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通知PG負責人。PG將把這類索賠、爭端或有爭議的問題列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索賠記錄》中。
PG負責人將采取必要措施解決問題。一旦爭端、索賠或有爭議的問題得到解決,PG負責人應通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所有相關人員以及有關供應商,說明供應商為今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采購行動而可能考慮的時間和程度。
(未完待續,本文由財政部國庫司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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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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