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為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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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黃浦區:為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立規
本報訊 日前,上海市黃浦區財政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和目錄、預算管理、績效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
一是界定政府購買服務概念。即全區各行政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二是規范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該區各行政機關,承接主體是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具備條件的個人等。
三是明確購買內容和目錄。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其中該區財政局制定區級層面指導目錄,黃浦區各部門制定本部門指導性目錄并報財政部門備案;新增政府購買服務“負面清單”,明確了6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四是嚴格預算管理和績效管理。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同步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做到“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預算主管部門不得將本級應承擔的經費列入下級單位預算,不得將行政機關履職所承擔的經費列入事業單位預算。購買主體應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并加強評價結果的運用,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等的重要依據。
(黃浦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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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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