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集采協議期滿后要平穩接續
政采頭條
國家醫保局發文明確——
國家藥品集采協議期滿后要平穩接續
本報訊 據國家醫保局最新消息顯示,為平穩實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的接續工作,原則上所有國家組織集采藥品協議期滿后均應繼續開展集中帶量采購,不得“只議價、不帶量”。
國家醫保局日前印發的《關于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工作的通知》明確,要堅持帶量采購,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均可參加。同時由醫保部門匯總醫療機構報送的需求總量,結合帶量比例確定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約定的采購量。對于報送需求量明顯低于上年度采購量的醫療機構,應要求其作出說明,并加大對其采購行為的監管。
通知明確,要著眼于維護市場和臨床用藥穩定,綜合考量企業和產品的多方面因素,通過詢價、競價、綜合評價等方式確定中選企業和中選價格。
對于需求量較大或供應保障要求較高的省份,鼓勵同一品種由多家企業中選,不同中選企業的價格差異應公允合理。按照量價掛鉤原則,明確各中選企業的約定采購量。同時,可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采相關規則確定采購協議期,適當調整采購周期,逐步統一不同集采批次的執行時間。
通知要求,要強化信用和履約評價,把信用評價和履約情況融入到接續規則各個主要環節中,使其在企業申報資格、中選資格、中選順位、供應地區選擇中發揮實質性作用。采用綜合評價方式確定中選企業的,各省應將企業的信用評價和履約情況納入綜合評價因素,并給予較高的權重。暫未采用綜合評價的,應將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情況作為企業入圍的重要條件之一,在同等情況下,信用評價較好的企業優先中選。上一輪已中選企業,如綜合評價結果或信用、履約情況較好,可在接續工作中優先考慮;如信用、履約情況較差,在接續規則中應予以懲戒。申報企業如被國家組織藥品聯合采購辦公室列入“違規名單”或被所在省認定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規定采取中選順位后移、降低帶量比例、減少供應地區等處置措施,直至暫停其參加接續的資格。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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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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