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監管“亮劍”電子賣場供應商
【迭代與變革·電子賣場系列二】
政采監管“亮劍”電子賣場供應商
■ 本報記者 吳敏
近年來,財政部將提升服務市場主體水平作為政府采購領域“放管服”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采取多項措施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著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在這一背景下,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有效降低企業成本,提升政府采購交易效率,不少地方開始大力推廣使用政府采購電子賣場,并不斷降低電子賣場供應商的準入門檻。“放”的結果是,各地電子賣場入駐供應商多則上千家,少則過百家,且數量仍在增加。
多地負責電子賣場管理的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在這些入駐供應商中,有京東、蘇寧這樣的大型電商,也有寂寂無名的小微企業;有質量服務上乘的供應商,也不乏不良商家。
雖然各地放寬了供應商進入電子賣場的門檻,但并不代表供應商入駐后就可以高枕無憂。為了規范入駐供應商的行為,保障電子賣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防止“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發生,同時也為了維護采購人利益,不少地方開始對電子賣場里的“問題”供應商亮劍。
劍指問題
近日,中共中央直屬采購中心(以下簡稱“中直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以及河北省不約而同對電子賣場違約供應商進行了處罰,引起業內關注。
供應商受到了怎樣的處罰?又因為哪些問題被處罰?這些從處罰公告中可窺見一斑。
10月20日,中直采購中心發出的《關于終止部分供應商中直機關2020-2022年電子商城采購項目框架協議的公示》顯示,電子商城中的70家供應商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未產生實際成交合同,按照該項目采購文件規定,中直采購中心擬與這些供應商終止框架協議。
同日,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也發出公示,對連續兩個周期(每半年一個周期)考核平均成績54分及以下的供應商予以淘汰。共計淘汰供應商115家。
“這個考核淘汰的規定是我們監管部門制定的,借用了統計學思維,采用打分制和淘汰制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根據考核成績,對網上商城入駐供應商進行兩輪淘汰。在考核期內,供應商的違約行為都會被計分,考核期滿系統自動加權分值,考核成績54分以下的供應商就會面臨淘汰。”河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主任吳建明解釋道。
記者注意到,2020年7月1日起,中央政府采購網持續對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電子賣場供應商違約情形進行公示。公示的違約原因包括:未及時確認反拍成交訂單、未按上架規則上架產品或服務、成交后不履約等。截至記者發稿,公示的違約情形已經超過200條。出現違規情形,供應商將面臨什么樣的懲罰?記者在中央政府采購網上看到,包括廣州佳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內的多家公司未按上架規則上架產品或服務,將被暫停電子賣場交易資格3個月;一些供應商則因為成交公告發布后未按要求確認訂單或是因成交后不履約,被暫停交易資格。
對于處罰,供應商有什么想說的?
“我們產品在上架時因為系統的問題導致產品無法上架,后來公司也沒在電子賣場業務上投放更多精力,最終未產生實際成交合同而被淘汰。”珠海樂活公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記者注意到,在參與電子賣場活動時因遇到技術問題而導致業務進展不順并非個例。不過,除了技術因素外,供應商對規則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是導致其被處罰的主因。
有供應商也對監管部門提出了一些中肯的建議。“中直采購中心、國采中心以及河北對電子賣場供應商的檢查采取的是普查方式。這非常好,其對每一個供應商而言都是公平的。現在也有部分地方采取抽查方式對供應商進行監管,個人覺得這一方式不是很科學,因為即便多輪次抽查下來,也會有供應商免于被查,同時,另一些供應商卻多次被罰,這樣就不具有公平性。”一位不愿具名的供應商告訴記者,他更傾向于監管部門采用技術手段對電子賣場的供應商進行普查。
探索監管尺度
記者注意到,被處罰的供應商要么在一定期限內被暫停交易,要么被淘汰。被暫停交易較好理解,只是一段時間內(3個月或6個月)被暫停電子賣場交易,解禁后還可以恢復交易。但被淘汰的那些供應商還有機會入駐該電子賣場嗎?什么時候能再入駐?從目前情況看,每個地方的規定各不相同。
對于中直采購中心電子商城的供應商而言,他們被淘汰出本期電子商城采購項目框架協議后,只能等到下一期該中心再招標時才有機會投標,如果順利入圍仍然可以再次入駐電子賣場。
河北省的規定是,對于連續兩次考核平均成績54分及以下的供應商原則上予以淘汰,1年內不得再次入駐。“被淘汰1年期滿以后,供應商可以在我們征集時再來申請。”吳建明告訴記者。
事實上,無論是淘汰電子賣場供應商,還是暫停供應商交易資格,都需要依據。目前,財政部對于電子賣場還沒有統一的監管規定。對于已經建設電子賣場并投入使用的地方,淘汰供應商的依據可以是征集時的采購文件,也可以是相關管理規定。
國采中心對于電子賣場供應商的違約責任規定簡單明了。在2020年1月,該中心出臺了《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管理暫行辦法》,試行1年半以后正式出臺了《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管理辦法》。該辦法根據供應商違約程度,明確了3個檔次的違約責任。一檔是暫停供應商電子賣場交易權限3個月并予以公示;二檔是暫停供應商電子賣場交易權限6個月并予以公示;三檔是國采中心終止與供應商的框架協議,并視情節報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處理。
河北省在2019年4月就出臺了《河北省政府采購網上商城供應商征集準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規程》,考核內容相對比較復雜:考核采取百分制,從綜合評價考核(20分)、工作配合度(15分)、維護管理考核(15分)、銷售業績考核(30分)、投訴情況考核(10分)、訂單發貨(10分)等多個維度對供應商進行打分。此外,河北還設置了特別扣分情形,如,供應商無正當理由取消訂單,暫停其供應商資格3個月,并每次扣考核分30分。
“這一考核規定施行了2年,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了一些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條款,因此現在正在制定新的規程版本。”吳建明坦言。
除了國采中心和河北省外,湖南省、深圳市、河南省、山東省、內蒙古自治區、貴州省等地都出臺了電子賣場的管理辦法,對于供應商的違約責任和處罰情況都不盡相同。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徐煥東表示:“從理論上講,電子賣場的管理以及供應商的處罰應該有一個統一的頂層設計。但是當頂層設計缺失時,各地也只能摸著石頭過河,在實踐中探索,以填補這一領域的監管空白。各地規定也會出現處罰條件、標準、方式等不統一的情況。即使這樣,我還是贊成在監管過程中,該處罰的就得處罰。這樣會倒逼供應商在參與不同地方的電子賣場活動時,認真研讀當地政策,提高認識、規范行為,努力做到不‘踩紅線’,促進電子賣場的良性發展。”
徐煥東也強調,由于電子賣場發展時間不長,主管部門對于供應商的監管和處罰并不是一成不變,也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各地主管部門也會相互借鑒經驗,逐漸完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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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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