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細化綜合評分辦法
本報訊 記者田冬梅 通訊員孫志剛報道 內蒙古細化政府采購貨物類項目綜合評分法的評分因素、權值等,為有效控制評審過程中各項分值設置的隨意性和參加評審人員的自由裁量權提供保障。
記者日前從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獲悉,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提高政府采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該自治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貨物類項目綜合評分法評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而對綜合評分法予以細化。“綜合評分法是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中使用最多的一種評審法,其評分因素、權值及評審內容的設定,直接影響著評標結果。”該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認為,在實際的操作中,因缺少綜合評分法的具體規定,在執行中容易發生隨意設定評分因素、權值及評審內容的問題,存在人為影響評標結果的隱患。同時,政府采購追求性價比最有原則,價格和技術指標是衡量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因素。
《通知》規定,價格和技術指標的權值占總分值的80%,其中價格權值占30%-60%,技術權值占20%-50%,評審內容主要圍繞投標報價、投標企業技術方案的可行性、對產品技術性能、參數的響應性、企業采用的技術、工藝流程等展開。此外,商務部分的權值占總分值的20%,主要針對投標企業的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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